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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迁案例:拆迁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走正当程序之路!

2016-11-21 来源:

程序正当一直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据正当的法律规定。就部分拆迁事例可以看出,部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罔顾法律,不走正当程序必经之路,反而拐弯抹角、投机取巧达到目的,这必然会造成被拆迁人权益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如履薄冰的被拆迁人应当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成了至关重要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当事人胡先生是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杨府山凃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2016年6月,胡先生分别收到了来自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腾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明确表示胡先生房屋的总建筑面积1365.94平方米,但其合法登记的产权面积仅270.96平方米,其余1094.98平方米为无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所以责令胡先生限期自行拆除。后考虑到为减少胡先生及该房屋内租户的损失,滨江街道办事处在胡先生门外张贴腾空通知书,告知其限期腾空房屋。然胡先生对两部门的行政行为持有怀疑,认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遂决定走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赵传学与赵凤梅律师在接受了胡先生的委托之后,第一时间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及时通知了两行政机关,区政府也及时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然令人意外的是,复议申请提起之后,滨江街道办事处与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在未保障胡先生的任何实体和程序性权利、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闯民宅且对胡先生的财产肆意破坏,严重侵害了胡先生的合法权益。基于此,盛廷律师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本案中,区城管与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鹿城区人民政府报告,该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而区城管与执法局、滨江街道办事处在复议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实施强拆,是很明显的违法行为。因此鹿城区人民政府最终决定:确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胡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时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之一,要求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走正当的法律的程序、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在此,希望因房屋被政府征收的当事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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