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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拆迁案例: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政府也会败诉!

2016-11-21 来源:

征地拆迁案件中,很多政府部门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就采用“以拆违代拆迁”的办法将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从而拆除房屋。那么,被拆迁人拿到这样一纸《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心里委屈愤怒的同时,肯定会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看过盛廷微信文章的朋友们都知道,这时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办法就是行政复议或诉讼。那么,起诉到法院以后,又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呢?下面,请看盛廷律师承办的案件。

又出现以拆违代拆迁

委托人刘先生是山西吕梁人,在吕梁离石区拥有自己合法的宅基地,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后因拆迁事宜,刘先生选择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来帮助其维权。盛廷律所接受委托后,由毕文强主任律师和朱艳姝律师来具体承办该案件。在帮助刘先生维权的过程中,当地城管局向刘先生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拆违代拆迁,希望能通过这种方式拆掉刘先生的房屋。但是盛廷律师迅速作出反应,将当地城管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撤销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被告到底错在哪里

盛廷律师在整理案件材料后,认为城管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有一下几方面违法:
1、原告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证,原告在宅基地范围内建造的房屋是合法的,不属于违法建筑,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2、被告没有经过合法的调查,也没有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就突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显然是违法的。
后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在庭审质证过程中,盛廷律师提出,被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因此不应认定

法院判决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最终法院认定,依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因此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均已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此判决撤销被告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具体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刘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城管局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因此被判决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在此,小编也要提醒大家,诉讼过程中,要注意举证期限,要在举证期限内将案件相关证据提交给法院。当然,专业的事情还是建议您找专业的人来做,您可以联系盛廷律师来帮助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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