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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案例:以拆违代替拆迁,不可避免的拆迁套路!

2016-11-21 来源:

以拆违代替拆迁,这已经是拆迁人最常见的拆迁手段了。“聪明”的拆迁人会先作出一个《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其房屋是违法建设,应当限期拆除,如若当事人不拆除,期限届满以后,拆迁人就可以理所应当的拆除当事人的房屋了,真是打的好一出如意算盘。那么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何来破解拆迁人的如意算盘。接下来,我们以一个案例来告诉您。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拥有经营十几年的1650平方米鸡舍的养鸡场,并办理了各种养殖手续。李先生在2013年9月收到了一份来自溧水经济开发区城建市容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李先生的鸡舍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系违法建设,应当三日内限期拆除。2013年的12月24日,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了李先生的鸡舍建筑物。鸡舍建筑物被拆除后,气愤无奈的李先生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于是聘请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徐勇律师、赵传学律师代理案件。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行政复议铩羽而归

接受了李先生的委托之后,两位律师对李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以及实地调查之后,决定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以寻求问题的解决。让人跌破眼镜的是,2015年1月23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溧水经济开发区的强拆李先生鸡舍建筑物的行为合法。

办案第二辑:转向行政诉讼,柳暗花明又一村

面对一个违法的强拆行为和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两位律师果断决定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如下:被告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李先生在溧水经济开发区红星十里岗村鸡舍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李先生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正义得到了伸张,正当程序原则得到了实现,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盛廷说法

在李先生的案件中,关键点之一在于溧水经济开发区以拆违的形式进行拆迁是否合法?盛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调查得知:溧水县人民政府在2012年作出关于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的批复,李先生的鸡舍建筑物位于拆迁范围内。2013年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城建市容管理办公室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以拆除违法建设为由拆除李先生的房屋,是典型的以拆违代替拆迁,是明显的执法目的不当,属于违法行为。

关键点之二在于潥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强拆行为的证据、依据应当承担什么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未提交答辩状,应当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本案件中,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并没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也没有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应当认定为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拆除李先生的鸡舍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所以该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在本案中,盛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强制拆除李先生的鸡舍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继续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希望因房屋被政府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律师,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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