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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案例:信息公开政府乱作为怎么办?

2016-08-19 来源: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为拆迁一方的政府和作为被拆迁一方的自然人由于地位不平等,掌握的信息不对等,导致在双方协商谈判补偿中,政府拆迁人处于优势地位,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政府信息公开权利就是被拆迁人一个强有力的武器,可以得到在拆迁过程中的相关政府信息,如果被拆迁人在信息公开中遇到政府乱作为时,该怎么办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通过一个胜诉案例告诉您怎么做。

案情简介

吴先生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实际经营三峰农贸市场和福和公寓。吴先生实际经营的三峰农贸市场和福和公寓因北京邮电大学沙河校区一期项目面临拆迁,因为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装饰费用、搬迁费用等未与政府和房东达成协议。吴先生在通过其他途径都没有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况下,最后找到了盛廷律所的徐勇律师和赵传学律师。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投石问路,政府信息公开先行

接受了吴先生的委托之后,考虑到其经营面积较大、补偿数额较高、案情复杂,盛廷律师在对吴先生提供的有限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及实地调查情况之后,首先决定投石问路,申请信息公开得到房东与政府签订的拆迁协议,于是一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到沙河镇人民政府。

办案第二辑:信息公开政府乱作为,行政复议铩羽而归

沙河镇人民政府作出如下信息公开回复:因该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且征求第三人意见,该第三人反对公告该信息,故不予公开该申请信息。面对这样一个信息公开回复,盛廷律师决定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由上级机关予以纠正,于是一纸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到昌平区人民政府。昌平区人民政府出于护短的原因,作出维持沙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办案第三辑:一波三折的行政诉讼最终胜诉

面对一个错误的信息公开答复和一个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盛廷律师决定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寻找一个合法的解答,于是向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提起行政诉讼。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下,作出驳回吴先生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书。

基于此,盛廷律师果断提起上诉,一份满含期待的上诉状提交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作出如下裁定:撤销昌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昌平区人民法院又重新组成了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得到如下判决:撤销沙河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盛廷说法

在吴先生的信息公开案件中,关键点之一在于沙河镇人民政府有无信息公开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可知,沙河镇人民政府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关键点之二在于沙河镇人民政府有无公开拆迁协议的法定职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可知,沙河镇具有公开拆迁协议信息的法定职责。

关键点之三在于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公开如何认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的规定以及本案拆迁协议信息涉及吴先生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装饰费用、搬迁费用等补偿信息可知,沙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拆迁协议信息。

关键点之四在于政府信息公开乱作为如何处理?沙河镇人民政府在重审开庭承认其未制作或者获取拆迁协议政府信息,与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南辕北撤,最后被法院判为,撤销信息公开答复,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关键点之五在于吴先生申请信息公开资格认定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以及本案涉及到吴先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装饰费用、搬迁费用等补偿可知,吴先生具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

在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中,盛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沙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维护了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合法权利。在此,希望因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而导致自己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被拆迁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律师,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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