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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案例: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日期是?逾期后要承担什么责任?

2017-02-24 来源:

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在征地拆迁中政府需要履行很多程序,例如征地告知、征地批文、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等,政府只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才是合法的征地行为。

作为被拆迁人的我们怎样得到上述材料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查看上述政府信息,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日期是多少?超出后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徐先生是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五里桥村村民,在该村西环路以东、大别山路以北区域拥有住房和商业用房一处。徐先生的房屋位于六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市政安置房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面临着拆迁。由于没有见到上述征收的任何政府文件以及补偿标准过低,没有与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裕安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9日组织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裕安区司法局、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裕安区平桥乡人民政府对其全部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盛廷潘金忠律师在对徐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和实地调查之后,为了更详细了解政府征地的法定程序以及建设项目的法定程序,决定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定途径来获得相关政府信息。

于是盛廷潘律师撰写数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分别邮寄到不同政府机关,其中,一份于4月18日邮寄到裕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没有答复。面对裕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行政不作为,潘金忠律师决定通过行政复议要求其公开政府信息,于是5月27日一份行政复议书邮寄到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得到行政复议决定如下: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在徐先生的案件中,关键点在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在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本案中,4月18日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正常情况下裕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第二天可以收到,而裕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5月29日作出答复,属于超出法定期限。

盛廷潘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提起行政行政复议申请。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的规定,确认裕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在本案中,盛廷潘律师通过行政复议确认裕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下一步继续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既使是律师也会碰到政府的不作为,更何况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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