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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案例:征地信息不公开,怎么能拆房呢?

2017-02-28 来源:

王先生是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青罕镇石西村村民,拥有建设用地和房屋。后其房屋和土地因衡德高速公路故城支线建设项目面临拆迁。由于没有见到政府任何相关拆迁文件并且补偿过低,王先生一直拒绝与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后,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聘请了盛廷律师代理维权。双方就案件实情进行详细沟通,律师对王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实地调查之后,认为当前掌握的政府拆迁的相关信息少之又少,遂决定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定途径予以调查,因为只有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

于是盛廷律师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故城县人民政府申请书面公开“衡德高速公路故城支线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收土地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安置补偿方案”信息。没想到故城县人民政府抱着敷衍的态度,明摆着作出“王先生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已经在网站全部公开,申请人完全可以在网站查询”的信息公开答复。

面对一个不合理、不合法、不便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盛廷律师决定提起法律程序,以纠正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行为,于是一纸行政复议申请书将递交到了衡水市人民政府。衡水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了审理,作出如下行政复议决定:1.撤销故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盛廷说法

在王先生信息公开申请的案件中,关键点在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在本案中,故城县人民政府敷衍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没有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政府信息,告知行为明显不当,被衡水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

在本案中,盛廷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撤销故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下一步继续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此,希望土地房屋被拆迁的被拆迁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被拆迁人由于专业知识的原因往往无法识别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处于弱势地位。在被拆迁人和政府力量不对等的博弈中,被拆迁人的不同选择决定了不同的博弈结果:得到公平补偿或者面对不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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