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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案例:村委会不履职,镇政府应监督

2016-11-28 来源: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时候村民的土地被村委会通过“腾退”或其他等方式征收,补偿款也迟迟没有发放到位。村民为了了解相关信息,向村民委员 会申请公开相关征地及安置补偿信息,但村民委员会又都置之不理。这时候村民该怎么办呢?下面,盛廷律师用亲身承办的案件为您讲解。

李先生等人是山东省滕州市人,在村里有自己的土地,后来因土地被征收,而补偿款一直未发放到位,村委会也不对相关情况进行公开。

李先生等人感觉到束手无策,最终在多方打听下,来到北京找到了盛廷律所,然后委托盛廷律所来帮助他们进行维权,获取村委会不予公开的相关信息。盛廷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指派杨强、赵传学律师具体承办该案件。

盛廷律师介入案件后,指导李先生等人向村民委员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相关村务信息。但是邮寄以后,村委会迟迟没有进行答复。

于是盛廷律师指导李先生等人向镇政府邮寄了《请求镇政府调查核实、责令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请求镇政府履行职责,调查核实、责令村民委员会对李先生等人所要求的事项进行村务公开。而邮寄给镇政府的申请也如石沉大海,迟迟未有答复。

盛廷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镇政府对于村委会未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有监督责任,因此在一直没有答复的情况下,盛廷律师指导李先生等人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而当庭被告镇政府则辩称自己很冤枉,镇政府已经督促村委会进行公开,并且向村委会发送了依法公开村务管理范围内各项事务的通知书,因此镇政府认为其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最终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依法应当调查核实处理并及时给予李先生等人书面答复,而被告镇政府并未依法对李先生等人进行书面答复,因此判决被告镇政府依法对原告李先生等人的请求作出书面答复。

李先生等人的权益通过诉讼方式得到了妥善解决,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了维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相关困难,或者有什么疑惑,也都欢迎您联系盛廷律师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十八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步骤、时间或者形式有异议的,应当自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的5日内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起异议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步骤、时间或者形式有异议的,可以自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或者方案公布后的5日内通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起异议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申请书面答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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