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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案例:“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不保障,征收必然不被允许

2016-11-23 来源:

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行为,是老百姓在征地过程中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其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的重要途径,那么其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行政行为进入法院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换言之,其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是否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下边咱们就通过一个案例的形式来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

何先生、徐先生等人均系张家港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承包地,在此一直生活居住。2014年镇政府突然逼迫何先生和其他村民签订《拆除私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由于补偿标准过低,降低了何先生等人的原有的生活水平,无法满足何先生及家人的生活。后经多方打听,2015年,才从村委会得知因“沪通铁路”项目的建设,需要征收拆迁,目前征地手续正在报批阶段。对于种种问题的不解,何先生等人咨询了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杨强律师、薄纯清律师,并决定委托两位律师对于此次的面临的征收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律师介入

通过详细的询问及多方打听,既然告知征地程序已经到了报批阶段,那么,征地之前的情况如何、是否发布并张贴了拟征地公告、有没有对被征地农民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确认、有没有征询被征地农民的意见、组织听证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经过认真梳理,决定从源头开始调查。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此次的征地材料:

在盛廷律师的指导下,何先生等人向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拟征地公告、拟征地公告公布后对于被征地农民现场调查确认的相关材料。但从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得到的答复只有拟征地公告和经过村委会盖章确认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以及村委会代替农户加盖印章的《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的材料。然,其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听证权。

(二)提起行政诉讼,国土局未进行公告、调查确认及听证行为被确认违法:

面对从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调取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仅将拟征地告知书送达到村委会,并未进行张贴公告。且运用伪造的虚假材料,规避其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完成征地报批手续。据此,盛廷律师向法院递交了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与对方律师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论。最终,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行为被确认违法。

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尤其是农村的征收拆迁,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行为屡见不鲜。广大老百姓往往在征地批复下达一两年甚至四五年的时间,才得知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未见过任何征地手续就告知土地已经被征收,且需要忍受着拆迁办及黑社会势力的威胁、利诱和恐吓。面对这样的情况,先不要惊慌,国家实施征收,必然会有法律规定的相应程序,那么,那些法律规定的程序必须是被征地农民需要参与才可以完成的就至关重要。

从法律规定的可知,国家从征地伊始,被征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就要发布拟征地公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紧随其后的还有对其土地、青苗、附着物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并征询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必要时申请听证等等。所以,被征地农民需要运用自己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征收拆迁中遇到困难,可以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来答疑解惑,以便尽早摆脱困境。

法律法规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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