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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案例:征收人“指鹿为马”,被征收人如何维权?

2016-11-22 来源:

将集体土地依照国有土地的程序来征收,这显然是不合法的。然而现实中,总会有那么多征收人“知法犯法”。家住河南新郑市的吴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以身试法”的征收人。接下来,我们看看整个事件的经过,借以此来提醒广大的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

2013年,吴女士收到一份来自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让吴女士疑惑的是,自己房屋项下土地明明是集体土地,且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显示是集体土地,那为什么会是按照国有土地来征收。疑惑的吴女士想到了这必然是违法的,遂聘请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徐勇律师与翟根才律师代理案件,帮助自己维权。

两位律师针对新郑市人民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招致胜,于是一纸起诉状递交到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位律师称,吴女士被征收的房屋位于新郑市轩辕路北侧,房屋项下宅基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然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却是国有土地的征收决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另外该政府并不具有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行政主体资格,属重大且明显违法。

既使种种证据和法律条文已经可以明确看出新郑市政府的征收决定是不合法的,然其辩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新郑市人民政府作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新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出的征收决定,主体适格。另一方面,新郑市人民政府坚持认为被征收的房屋项下土地是国有土地而非集体土地,原因是1993年新郑县人民政府作出《县政府关于城区无地少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农转非”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被征收的土地是农转非的范围。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基于此,新郑市人民政府认为其征收行为是合法且合理的。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吴女士被征收的土地到底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新郑市人民政府认定涉案土地性质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依据该条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然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曾对该条作出解释:“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的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依据该解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转非”的,原集体土地仍应通过土地征收方式可收归国有。而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土地征收为经批准的行政行为,享有土地征收批准决定权的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报批前,一般需要经历土地批前预征告知、拟征地现状调查及确认、组织听证、编制“一书四方案”并审核上报,在有权机关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土地部门公告并组织实施。在本案中,新郑市人民政府出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土地已被有权机关征收。并且吴女士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显示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故应当认定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因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新郑市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方式对吴女士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显然缺乏依据,属于重大明显违法。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对吴女士无效。

吴女士这样的案例在征收中并不少见,我们的很多当事人对征收的相关法律和程序并不了解,所以遇到后只是惶恐无助。现实中也存在不少颠倒黑白的征收人,他们仗着被征收人的不了解而任意为之。在此,我们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的是,遭遇征收一定要谨慎、理智,要认真看清楚征收决定等文件,要确保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害。如果您一人之力无法抵抗征收人的船坚利炮,那么聘请专业律师必然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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