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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案例;这份征拆维权的正确指南,你一定不要错过!

2016-11-23 来源:

在征地拆迁中,很多时候因拆迁人着急进行施工,可能会出现在被拆迁人房屋尚未拆除的情况下,拆迁人就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这个时候,被拆迁人出于对自己房屋及屋内物品的保护,可能会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阻止”。然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会利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以此来给被拆迁人压力,达到尽早完成拆迁的目的。那么,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真的合法吗?而被拆迁人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就真的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要被行政拘留吗?下面,盛廷律师用一个案件告诉您答案。

邓女士为河北省巨鹿县人,因邢衡高速项目的建设,需要对邓女士家的房屋进行拆迁。但相关施工单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土地征收,对于邓女士家房屋的补偿问题,也迟迟未予解决。后来,施工单位强行在邓女士家房屋附近进行施工,邓女士上前与施工单位进行理论,制止其不法行为。但就在此时,巨鹿县公安局的民警不由分说的给邓女士带上了手铐,带到了派出所。并且在未听取邓女士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就给邓女士拿来的拘留证,并且直接送到看守所,对邓女士行政拘留10天。

邓女士感觉到自己很冤枉,但又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邓女士在千挑万选之后,选择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盛廷律所指派潘金忠、赵传学律师具体承办该案件。在接受委托后,盛廷律师迅速启动了法律程序,向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起诉到法院后,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开庭过程中,邓女士提交相应政府信息公开证据,证明邢衡高速在邓女士家的工程建设并未依法征收,并且未落实对邓女士家的安置补偿,因此相关施工单位的施工为非法施工。而公安局则答辩称,原告邓女士因对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不满,为了获得更高的补偿,因此阻拦施工,借此向施工方施压,以达到高额补偿的目的。盛廷律师则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被告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的原因:

1、  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传唤证是后补的,不符合法定程序;

2、  行政处罚告知原告没有签字确认,并且未保证原告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3、  原告邓女士的家属没有收到行政拘留通知书,不符合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4、  公安局认定邓女士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但是并未明确具体单位及何种违法行为。

在代理律师提出以上观点后,法院经过审查,采纳了盛廷律师的观点。认定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仅能确定邓女士阻拦邢衡高速施工,而邢衡高速系项目名称,并非单位名称。而公安局对邓女士扰乱了哪一个单位的秩序,阻拦施工是否侵犯了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均未进行调查和认定。被告公安局虽然以扰乱单位秩序立案,但未认定邓女士实施的是何种违法行为。因此被告公安局作出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案件取得胜诉判决,为邓女士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也希望广大被拆迁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要理性维权。面对非法施工,不要冲动上前,要做到“维权不违法”。也欢迎广大被拆迁人在遇到类似的问题时,联系盛廷律师来帮助您解决法律问题,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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