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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案例:征地信息不公开,征收人自食恶果

2016-11-22 来源:

作为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当事人,对征地批复等一系列相关信息都应当享有知情权。然而现实是,部分行政工作人员会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是信息已以其他方式公开等所谓的“合法又合理”的借口来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被拆迁人无法知晓与自己利益切身相关的信息,也无法辨别政府机关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或是违法性。极度的信息闭塞、地位不平等造就了被拆迁人在征收中处于被动且不利的劣势。为了被拆迁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上述问题的解决就显得至关重要,我们以一个胜诉案例来告诉您,被拆迁人如何在劣势中漂亮的绝地反击,给违法征收当头棒喝。

霍山县人民政府将管女士与吴女士的集体土地列入了安徽省大别山旅游扶贫快速通道项目,遂两位女士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然由于没有见到合法的征地批复,并且该人民政府对于补偿安置问题未明确,考虑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许会受到侵害,两位女士聘请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兰希飞律师和张合刚律师代办该案,维权之帆正式起航。

由于对霍山县的征地行为的合法性持有怀疑,在未明确相关项目的情况下,盛廷律师决定首先向霍山县国土资源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是通过邮寄的方式一纸申请书到达了该政府手中。令人惊讶的是,霍山县国土资源局并未在期限以内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未告知延长答复期限的通知,这显然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即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对于霍山县国土资源局的罔顾职责,盛廷律师遂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霍山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霍山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霍山县列入安徽省大别山旅游扶贫快速通道项目二期工程一并上报征地项目,按规定已在霍山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征地信息公开专栏相应公开了,未公开的信息属内部或涉及秘密内容按规定不需公开。

针对霍山县国土资源局的论点,我们来说第一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该条明确政府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即使已经按规定刊登在门户网站页面上,但是政府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获得该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在该案件中,霍山县国土资源局对于申请的已经公开在门户网站上的信息,并未明确告知当事人,甚至是置之不理。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终行政复议决定如下:1、确认霍山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2、责令霍山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十日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义务。

在本案中,盛廷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法律途径确认霍山县国土资源局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下一步继续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通过上述法律途径,得到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关资料,以判断征收集体土地的合法与否,为当事人维权争得了最有利信息。

在此,希望因集体土地被政府违法征收的被拆迁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被拆迁人和政府力量不对等的战争中,被拆迁人的不同选择决定了不同的博弈结果,得到公平补偿或者面对不公平补偿。在社会越来越专业化的背景下,被拆迁人把遇到的征地拆迁事务委托给专业的律师来做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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