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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迁案例:《房屋拆迁许可证》被确认违法

2016-11-22 来源: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正当程序原则是一个关键的依法行政原则,关乎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同理,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时,正当程序原则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原则落实的重要法定程序。若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利时,又该如何应对?该如何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该通过何种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通过胜诉判决告诉您,选择法律途径维权,是一条方便有效的办法。

案情简介

邵先生等34人是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村民,在该村各拥有房屋一处或者两处。邵先生等34人的房屋因位于千岛湖镇城中村东庄改造工程项目的范围内面临着征收,由于对自己的房屋是否位于征收范围内存在疑惑而政府一直要求搬迁,并且一直没有见到政府征收的相关合法手续,且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故没有与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绍先生等34人通过《杭州日报》见到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发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尝试通过其他途径均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想到只有委托专业律所的专业律师才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于是找到了专业做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行政诉讼和信息公开双翼齐飞


接受了邵先生等34人的委托之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及时召开了针对该案的案件研讨会,指派办案经验十分丰富的赵传学律师承办该案件。盛廷律师在对邵先生等34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深人细致的分析研究和实地调查之后,决定采取多措并举的措施:首先对《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前置性条件进行调查。盛廷律师一纸起诉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诉至淳安县人民法院,同时数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邮寄到不同行政机关。

办案第二辑:一波三折的诉讼终获胜

淳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偏袒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判决邵先生等34人败诉。面对一份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的一审行政判决书,盛廷律师果断决定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淳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了合议庭重新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如下:方女士等11人的房屋不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确认淳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方女士等11人的房屋保住了,邵先生等23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正义得到了伸张,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胜利。

盛廷说法

在邵先生等34人的案件中,关键点之一在于《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在本案中,淳安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直接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履行行政正当程序,故被法院确认违法。

关键点之二在于确认被拆迁人范围的标准以及如何认定?根据拆迁时有效现已失效的《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予以公告。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的规定可知,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应当明确拆迁范围,即拆迁红线图范围来确定拆迁范围。在本案中,通过法院审理核实拆迁范围和核实原告房屋位置,确认每一位原告的房屋与拆迁范围的关系,最终根据依法行政原理,位于拆迁红线图范围外的方女士等11人的房屋通过法律途径免于拆迁,保住了自己的房屋,同时也间接确认了政府对方女士等11人的拆迁行为违法。

在本案中,盛廷律师通过行政诉讼法律途径确认淳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下一步继续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希望因房屋被政府征收的被拆迁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被拆迁人和政府力量不对等的战争中,被拆迁人的不同选择决定了不同的博弈结果:得到公平补偿或者面对不公平补偿。在社会越来越专业化的背景下,被拆迁人把遇到的房屋拆迁事务委托给专业的律师来做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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