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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案例:房屋拆迁,补偿先行!

2016-11-21 来源:

当事人李先生是山东省夏津县的一位居民,经夏津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依法变卖厂房、库房及锅炉房”并由夏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认定,作价133300元,李先生购买房屋归其所有,土地也归其使用。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此时所有权就已经转移到了李先生的手中。

2012年的时候,工厂所在地块被夏津县政府列入了一个建设项目中,提上了拆迁的日程。2012年3月13日李先生的厂房被强拆,政府部门没有做出任何的补偿。

2015年圣诞节后李先生向夏津县政府申请希望其能作出补偿决定。房子已经强拆三年之久,补偿却一直未下,严重影响了李先生的生活,使得其生活远不如从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如出现协商不成的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就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的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奖励等等补偿项目,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夏津县政府在收到了李先生的申请后还是迟迟不出补偿决定,盛廷律师于2016年3月9日代李先生向山东省德州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通过阅读这次案件的判决书,笔者发现了夏津县政府一个很有趣的观点:他们认为李先生的那份民事裁定书是一份“漏洞百出,适用法律极端错误”的民事裁定书。基本上整个庭审过程中,他们的发言都是围绕着这个观点的,然而即使是舌灿莲花,也无法改变夏津县政府的违法事实。对了,笔者有没有提到过夏津县政府百般不满的民事裁定书是在2002年作出的?从该裁定书作出到现在已经过了14年。

每一份判决出来都会在判决书上明确的记载,如果对本判决、裁定不服的话可以采取的维权手段。2002年此份裁定出来的时候夏津县政府并未采取任何的措施和救济,但是夏津县政府却在李先生提出补偿要求时态度变得如此强硬,一直揪着此份判决说是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其心可昭。

最终法院判决:“夏津县政府作为征收机关,具有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李先生对涉案土地上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要求夏津县政府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补偿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判决明确表示,夏津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对李先生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被拆迁人对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及程序不了解,让相关部门的违法拆迁变得简单易操作;而繁杂的法律条文,使得当事人对相应的期限以及维权方式无法运用得当,以至于权利的维护或是过期、或是无路可寻。律师的工作是如何帮助当事人更有效、更高效的维护权利,当事人则主要是如何尽早的维权,这是我们一直在探讨的问题。我们相信,维权从来不是一己之力,而是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协助,相互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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