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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案例:莫让《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唬住你!

2016-11-18 来源:

家住江苏省雎宁县双沟镇双东村的高女士在2015年1月收到一份雎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国土资源局曾于2014年11月10日发布《雎宁县国土资源局拆迁公告》,称高女士并未在期限届满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没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因此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然,高女士认为雎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严重侵害到高女士的权益,遂聘请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赵传学、朱艳姝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盛廷律师认为,雎宁县国土资源局没有证据证明依法履行了发布和张贴拟征地通告,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告知听证、进行地籍调查和土地附着物登记等法定职责。其征收程序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人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所以雎宁县国土局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显然是违法的。基于雎宁县国土资源局错误的行政行为,盛廷律师决定向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然,令人意外的是,在事实明确、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断然作出维持雎宁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的决定。

随即,盛廷律师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雎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国土资源局公布的拆迁公告中公示高女士的房屋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实际面积不符。在此问题没有具体协商解决下,就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显然是不合理的。且雎宁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房屋补偿分户评估报告单为复印件,未附有评估公司资质及评估人员资质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以此作为认定高女士房屋价值的证据不足,据此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认定的房屋面积和价值物充分的事实依据,因此对高女士作出的补偿安置依法不能成立。因此,雎宁县国土资源局以高女士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为由,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显然违法。

所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作出无法律依据,故应当撤销;而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也应当撤销。    

拆迁案件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屡见不鲜,作为被拆迁人的老百姓往往由于对拆迁法律知识的淡薄而忽视此程序的救济,错过了法定的起诉或复议期限,导致涉案房屋走向司法强拆,丧失了拆迁谈判中的主动权。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拆迁人为了征收土地,往往会穷尽手段,无所不用其招,而律师的存在,就是为了阻挡拆迁人的阴谋诡计,捍卫被拆迁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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