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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案例:出名要趁早,拆迁维权更要趁早!

2016-11-21 来源:

老话说出名要趁早,在我们律师看来维权更要趁早。我们的部分当事人因为毫无经验、毫无法律知识,土地房屋被征收拆迁时,慌里慌张毫无头绪的走错了弯路去维权,结果是时间浪费了,房子也被拆了。等到终于想起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时,只能得到一句“期限届满,不受理或是驳回申请。”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当事人秦先生等五人是盐山县盐山镇的村民。2013年12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建设用地批复》,同年12月18日,盐山县人民政府、盐山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作出《盐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盐山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秦先生等五人的土地在该征收范围内。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秦先生等五人遂聘请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徐勇律师、刘春龙律师代理维权。

两位律师在实地考察后,于2015年3月6日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然河北省人民政府以该申请已经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遂驳回秦先生等五人的申请。

出师不利并未阻挡当事人与两位律师的维权路。两位律师决定再战沙场,于是一纸诉讼状递到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法院在并未对双方证据进行任何分析,也未作出是否采纳的相关认定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政府的复议决定,确认秦先生等五人提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界限,判决驳回秦先生等五人的诉讼请求。

基于法律适用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的复议决定和诉讼判决,两位律师决定提起上诉。于是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判决如下:一、撤销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二、撤销河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在本案中,河北省人民政府及一审法院的立场是:《建设用地批复》是2013年作出的,而秦先生等五人是2015年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很明显是超过了复议期限。并且,2013年在盐山县盐山镇公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已经载明了《建设用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同时张贴于秦先生等五人的可视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秦先生等五人提起复议申请时,很明显已经超出了期限。

然而依据《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办理,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虽然在2013年《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就已经张贴在秦先生等五人的周围,并且认定秦先生等5人应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就已经知道征收土地决定。然而由于《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未告知秦先生等五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所以认定秦先生等五人2015年提起的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期限。

在此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虽然当事人满足知道被征收事实的条件,然而由于相关部门并未告知救济措施(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期限),所以即使两年之后提起复议,仍然是合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跟期限有关的案件都是如此的。在我们看来,自知道被征收时,当事人应当及早的维权,虽然临阵磨枪同样也会有用,但效果不一定是最好。

维权一定要及时,最好是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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