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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拆迁案例:轻学上道,这步维权路您走好!

2016-12-30 来源:

故意曲解法律的适用,这是当事人维权路上最大的拦路虎之一。

明明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或是行政复议,然其却以不在受理范围内或是其他理由来故意曲解法律的本意而拒绝履行职责。如果我们的当事人没有熟读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且对行政机关的职责没有做具体了解的话,也许行政机关就“幸运”的蒙混过关了。当然,法律的本意并不是刻意就能轻易更改或曲解的。

“狼来了”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的赵女士,在该地拥有一处商品房。其后赵女士的房屋面临征收,由于补偿标准严重过低,无法保证拆迁后的生活,承受着来自政府的巨大压力,赵女士与政府并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赵女士决定通过走法律途径来正当、有效的维权。

“画猫成虎”

接受了赵女士的委托之后,盛廷律师在对赵女士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和实地调查之后,首先决定对严重不合理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以期纠正违法之处。

意料之外的是,通辽市人民政府出于“袒护”其下级人民政府的缘故,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面对一个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承办律师一纸诉状将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状告到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然中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明确对赵女士的起诉,不予受理。

“焉得虎子”

面对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的《行政裁定》,盛廷律师果断决定对《行政裁定》提起上诉,一份满含期待的上诉状及时提交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如下: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赵女士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正义得到了伸张,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百兽之王”

在赵女士的案件中,关键点在于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案被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的规定属于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在本案中,盛廷律师通过行政诉讼法律途径撤销了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下一步继续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此,希望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被征收人和政府力量不对等的战争中,被征收人的不同选择决定了不同的博弈结果:得到公平补偿或者面对不公平补偿。在社会越来越专业化的背景下,被征收人把遇到的征收事务委托给专业的律师来做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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