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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书之五:山东省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5-07-01 来源:

山东省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7)滕行终字第183号
 
原告赵某,女,193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龙泉路1巷。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男,1951年9月出生,汉族,滕州市上一句内退职工,系原告女婿,住滕州市北辛接到前进街23号。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滕州市城郊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赵某不服被告滕州市建设局、第三人滕州市城郊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郊开发公司) 城建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0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7年8月24日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该拆迁行政裁决的前置程序被提起了行政诉讼,本院于2007年10月20日依法终止了本案的诉讼。2008年12月15日本院回复审理,同年12月19日依法祖晨个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殷某某、付清彦、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6月26日,第三人城郊开发公司向被告滕州市建设局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被告受理后,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了滕建拆裁字[2007]35号行政裁决书。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有:1、裁决申请书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告房屋权属证明及丈量登记记录、滕州市新兴北路拆迁计划及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写撒谎那个记录及调节笔录、为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滕州市新兴北路拆迁改造工程会前安置用房价值评估报告、原告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及送达公证书各一份;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枣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枣建房字[2007]20号文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原告赵某称,被告作出的滕建拆字[2007]35号行政裁决没有证据和依据,程序违法,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枣庄台儿庄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台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书及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枣行终字第17、1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被告作出的滕建拆字字[2007]35号行政裁决的前置程序已被法院依法确认为违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滕州市建设局辩称,被告作出的拆迁行政裁决职权合法、程序内筒合法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城郊开发公司述称,被告作出的滕建拆字字[2007]35号行政裁决,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原稿房屋权属证明、原告提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决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与本案具有关脸型,本院依法确认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城郊开发公司因未与原告赵某就滕州市新兴北路40号房屋达成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与2007年6月26日向被告滕州市建设局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并提交了滕房拆许字(2007)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裁决申请书、拆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对原告的补偿安置方案、商谈笔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被拆迁房屋的股价报告书及公示照片、送达记录等材料。被告受理第三人裁决申请后,于2007年7月9日 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无果,于同年7月16日作出了滕建拆裁字[2007]第35号行政裁决书。
另查明,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08)台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去而呢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滕发改字[2007]24号文件核准滕州市城郊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新兴北路改造工程(唐人街-上河御园)项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啊(2008)台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确认滕州市规划局为滕州市城郊房地产综合开发公示颁发鲁04-T2007-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上述行政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新兴北路改造工程(唐人街-尚河御园)项目的理想文件及规划许可,即疼好走是噶转和改革局作出的滕发改字[2007]24号文件、滕州市规划局颁发的鲁04-T2007-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均已被法院确认违法,导致该项目的整个拆迁活动违法,故被告受理第三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并作出行政裁决的行为,于法相悖,应予撤销。原告诉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向第三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滕州市建设局2007年7月16日作出的滕建拆裁字[2007]第35号行政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某 某
审 判 员 张 某 某
代理审判员 胡 某 某
二 零 零 八 年 十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黄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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