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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案例:违法建筑被拆除,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2017-02-28 来源: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柘塘镇红星村十里岗村村民,1993年在该村建设鸡舍面积1650平方米,经营溧水县洪平养鸡场。2013年王先生的养鸡场因为公共利益建设项目面临征收,由于没有见到征收土地文件和补偿较低,没有与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013年8月溧水开发区城建监察大队发现养鸡场的鸡舍并核实确定鸡舍没有任何批准手续,同年9月溧水开发区城建市容管理办公室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1650平方米鸡舍属于违建,要求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

辛辛苦苦经营了二十多年的养鸡场突然间变成了违建,王先生倍感愤怒。王先生在尝试其他途径均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最后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于是,王先生通过多方咨询,最终选择专业做征地拆迁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办案经过

果断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违法

接受了王先生的委托之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指派办案经验十分丰富的徐勇律师和赵传学律师共同承办该案件。两位律师在研究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王先生数次电话沟通和实地考察后,发现《限期拆除通知书》实体和程序均违法,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以期纠正政府的违法行为。

两位律师一纸诉状将溧水经济开发区推向了被告席,溧水开发区在诉讼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溧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最终判决如下:被告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盛廷说法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以拆违代替拆迁是其惯用手法,以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明智的选择是:通过律师法律程序的介入,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本案中,关键点之一在于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需要满足哪些法定程序?

第一、作出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可知,在一般情况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在特殊授权的情况下由其他行政机关作出。

在本案中,溧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城建市容管理办公室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城建市容管理办公室没有法定职权,在法律上视为溧水经济开发区的委托,故溧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

第二、作出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由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查明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有权举行听证等法定程序。本案中,溧水开发区城建市容管理办公室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由于在行政诉讼期间没有提供证据和依据,可以推定其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故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违法。

关键点二,在于律师懂得行政诉讼程序并利用行政诉讼来争取胜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此处给大家补充一点,如果是2015年5月1日后起诉,适用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举证期限是15日而非10日,王先生的案件是在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所以举证期限是10日。)

在本案中,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理由是没有查清事实情况。专业律师会充分利用一切法律程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专业,让生活更简单,让生活更美好,让维权更方便更有效。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再次提示:希望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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