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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拆迁案例:“农民”赢在国务院,广西政府征地终违法

2018-01-05 来源:

终于赢了,国务院裁决广西自治区政府征地批文违法。

 

“农民”赢在国务院,广西政府征地终违

 

数年艰辛,玉汝于成,一份来自国务院、来自北京的最终裁决,给广西韦先生,带来了冬日久违的阳光。普通百姓,离京四千里,历经坎坷,维权之路,终于豁然开朗。

 

谁的人生,不是一边哭着一边奔跑;谁的维权之路,不是一边痛着一边无畏前行。

 

面对广西自治区政府的一纸征地批文,我们寻求知情权,寻求程序正当,寻求合理补偿,寻求公平正义。而这些阳光词汇的背后,是韦先生和盛廷律师团队数年的日日夜夜。

 

“农民”赢在国务院,广西政府征地终违

 

知情权——拆迁的第一权利

 

知情权,是民主社会的产物。在封建社会中,皇权在民众中始终保持着神秘,秉持“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保密姿态。进入民主社会后,我们阅读《圣经》,了解《宪法》,积极参加政治活动。这一切的基础,不是《商君书》的愚民政策,恰恰是我们不断寻求且珍视的知情权。

 

申请信息公开是行使知情权的重要手段,而征地部门直接公开征地的相关内容是保障知情权的另一方面。2013年,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没有保证韦先生对征地事宜的知情权的情况下,作出桂国土批函【2013】494号批复,将包括韦先生在内的土地予以征收。经广西自治区政府复议,维持原批复。

 

于是,韦先生毅然走上,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之路。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地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认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以上是国务院关于征地中知情权的规定。民法、商法乃至国际法,都有“如是纯设立权利行为,不需要通知权利人;如是设立义务行为,则必须经义务人同意”的惯例。在征地等行政法律关系中,亦是如此。

 

“农民”赢在国务院,广西政府征地终违

 

但征地实践中,往往是先征收后报批,然后直接向居委会或村委会送达《拟征地公告》、《听证告知书》、《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等征地文件,并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签字,但后续是告知、听证、确认事项,却往往并无下文。

 

此案中,盛廷律师团队直书“征地程序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确认权和听证权”,得到了国务院裁决的直接支持。将拟征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户确认,是保障被征地农户知情权的良好方式。

 

正当程序——拆迁合法的保障

 

正当程序程序原则,始于英美法系,包含程序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及时终结和公开等,现已在世界各国开花结果。在中国可表现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规定必为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

 

征拆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年度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而在实际操作中,没有逐级上报,没有征地批复的也大量存在。

 

另根据《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测、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占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而2013年6月24日,钦州市国土资源局仅仅拟定了建设用地项目承包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建设用地项目承包材料,经钦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2013年10月8日,广西自治区政府作出桂国土批函【2013】494号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

 

但征地涉及3.6745公顷林地,征地批准前,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盛廷律师团队,也就恰恰抓住了其”涉及林地征收,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这一点。

 

“农民”赢在国务院,广西政府征地终违

 

对于行政部门,法律没有授权的,我们不希望行政部门做什么,法律有规定的,我们也希望行政部门不要打折扣,可以切切实实的履行。征地拆迁,直接涉及到公民的生存权,更需要行政机关严格遵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程序正当,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为之。

 

此案国务院裁决中,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一事,直言不讳。可见,依法治国、程序正当仍是国之大政,分毫不容地方政府阻隔,即便是自治区等省级政府。如同热播剧《琅琊榜》中,抑制土地兼并是国之大政,不惜斩掉庆国公;拆迁案件中,依法治国,程序正当也是如此。

 

国务院裁决——我们赢了

 

一般情况下,国务院裁决比较少见。但土地征收案件情况就比较特殊,土地征收的亩数达到一定数量或者涉及基本农田、耕地等重点保护用地,就需要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对项目作出批复。也就是说,要想征地,批复的最低级别也是省级。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也即,不服省级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先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此案也是这样,韦先生不服桂国土批函【2013】494号批复,向广西自治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广西自治区政府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即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最终,也因国土批函【2013】494号批复,程序违法,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等赢得裁决。

 

赢得裁决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合理的补偿。国务院裁决,确认桂国土批函【2013】494号批复违法,也就意味着否定了拆迁前期的一些强制拆迁、土地规划等做法,被征迁人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的侵害,也就因此而有了申请赔偿的支撑点。

 

“农民”赢在国务院,广西政府征地终违

 

阿基米德说,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翘起整个地球。盛廷律师团队赢得的此次国务院裁决,就是一个支点,以此撬动征地拆迁中补偿与赔偿的地球。

 

我们筚路蓝缕,以启山林。

 

我们栉风沐雨,玉汝于成。

 

我们相信墨写的谎言,掩盖不了真相,风雨之后,总会见到彩虹。

 

所有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都是用民众的血换来的,知情权、确认权亦是如此。

 

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多年,但仍有《保守国家秘密法》作为肉盾,不少地方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缺陷或瑕疵。

 

回过头来,看着这胜诉的国务院裁决,顿感,韦先生和盛廷律师团队多年辛苦没有白费,坎坷维权路终见曙光。只有心中还有法治的信念,只要整个社会还在朝着法治的方向努力,即使我们只是一只蝼蚁,依然敢于撼动大树。因为,我们站在我们背后的是法律。

 

“如果法律缺了一块,那都不是我心里的法治。”最后,以香港大律师张耀良的一句话结束此文,以此,来向韦先生与盛廷律师团队致敬,以此来向所有追求法治的人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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