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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拆迁案例:政府强征强占使不得,征占行为被确认违法!

2017-02-28 来源:

根据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政府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均需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真是如此吗?政府为了更快的征地拆迁,往往会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于不顾,遇到此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村民,承包鱼塘和山林。李先生的鱼塘和山林因为蒙华铁路建设项目面临征收,由于没有见到征收相关手续以及补偿标准不合理,没有与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6年1月8日黄集镇人民政府组织大量人员机械对李先生承包的鱼塘及林地强行征占,并将李先生的家人打伤住院数天。愤怒之下的李先生决定通过走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先生委托盛廷律所办案经验十分丰富的潘金忠律师和李笃振律师共同承办该案件。两位盛廷律师在对李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实地调查之后,通过以往的办案经验以及李先生提供的材料判断,黄集镇人民政府强行征占李先生鱼塘山林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决定提起法律程序。于是,一纸诉状将黄集镇人民政府告到襄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强行征占鱼塘山林行为违法。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人民政府2016年1月8日强制征收李先生位于蒙华铁路征收范围内黄集镇黄集村4组鱼塘林地行为违法。

盛廷说法

在李先生的案件中,关键点之一在于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鱼塘山林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黄集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政府文件的情况下强行征占李先生鱼塘山林的行政行为显属违法行为。

关键点之二在于黄集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举证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供证据的,应当认定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在本案中,被告7月25日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9月22日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在本案中,盛廷潘金忠律师和李笃振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确认黄集镇人民政府强制征占李先生鱼塘山林行政行为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下一步继续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被拆迁人和政府力量不对等的博弈中,被拆迁人的不同选择决定了不同的博弈结果:得到公平补偿或者面对不公平补偿。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示你:在社会越来越专业化的背景下,被拆迁人把遇到的拆迁事务委托给专业的律师来做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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