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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拆迁案例:知道吗?拆违建不等于违拆!!

2017-02-28 来源:

案件详情

李先生是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村民,在本村自己宅基地上建设有房屋一处,2010年在原来房屋上增建了一层并在住宅西侧修建了一层杂房。李先生的房屋因为建设项目面临拆迁,由于没有见到任何征地相关政府文件以及补偿严重不合理,李先生没有与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政府为了达到低价拆迁和以拆违促拆迁的目的,2015年11月27日邵阳市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12月18日大祥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了李先生的房屋。

盛廷栾金光律师在对李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和实地调查之后,决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拆房屋及附属物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情况另文再讲,本文主要讲述对房屋及附属物的情况。于是,一纸诉状将大祥区人民政府、邵阳市规划局、大祥区城管局、城南街道办起诉到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如下:确认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李先生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盛廷说法

在李先生的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期限,即六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以强拆。

在本案中,栾金光律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大祥区政府在起诉期限内,即组织大祥区城管局、邵阳市规划局、城南街道办强制拆除李先生的房屋及附属物,该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故被法院确认违法。

在本案中,栾金光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确认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对李先生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下一步继续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在此提示您:既使是违法建筑,也不意味着不受法律保护,也不意味着没有救济的权利。

违法建筑的拆除并不等于违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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