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农村房屋拆迁

首页 > 经典案例 > 农村房屋拆迁

河南拆迁案例:如何破解拆迁三十六计之李代桃僵

2016-08-26 来源:

古有孙子兵法,今有拆迁部门的拆迁三十六计。今天我们来说说拆迁三十六计中的李代桃僵。拆迁部门的李代桃僵是指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而按照此种情形进行的征收,政府通常会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对房屋进行征收。程序的本身违法,盛廷律师来教你破解。

案情简介

吴女士系河南新郑市城关镇人,在本地拥有宅基地,宅基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2013年,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包括吴女士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进行征收。吴女士对新郑市人民政府征收的合法性存在异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徐勇律师和翟根才律师进行维权。

盛廷律师力挽狂澜,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盛廷律师在接受吴女士的委托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无效。在庭审过程中,盛廷律师明确指出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一、吴女士房屋项下宅基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有吴女士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证。新郑市人民政府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并且新郑市人民政府不具有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行政主体资格,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

二、吴女士房屋项下的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吴女士的房屋不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新郑市人民政府依据该条例征收吴女士房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三、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征收,依法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后,按照集体土地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进行征地拆迁。因此,新郑市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明显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新郑市人民政府在庭审时辩称:首先自己作出征收决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主体适格。其次,根据1993年12月3日新郑县人民政府作出新郑文【1993】74号《县政府官员城区无地少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农转非”问题的通知》,吴女士的房屋项下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不属于集体土地。最后,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同时,已经生效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行审字第63号《行政裁定书》肯定了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就作出征收决定,确定征收方案和补偿标准方面,内容合法有效。

后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认定涉案的吴女士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本案新郑市人民政府被诉《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方式对原告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显然缺乏依据,属于重大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判决确认该行为无效,吴女士该项诉讼请求成立。故法院判决:确认本案被诉《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对吴女士无效。

吴女士通过诉讼,最终确认《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无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盛廷律师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像吴女士的类似情况,不要害怕,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让司法机关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还要聘请正规专业律师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以达到真正的维权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文章关键词:拆迁律师,房产律师,土地律师,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宅基地拆迁补偿,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农村房屋强拆,农村拆迁补偿,新拆迁条例
 
延伸阅读:
 
把我家拆了盖小区,合法吗?
 
补偿不合理的最后一个救济方法
 
到底是谁把我的房子收走了?
 
小编推荐:
 
河南拆迁案例:被强拆,警察不作为如何维权?

广西拆迁案例:盛廷律师火眼金睛,“违法强拆”难逃制裁

山东拆迁案例:政府“任性”拆迁时,如何维权?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只为被拆迁人服务9年,业务覆盖全国30多个省市,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超4000件,成功为上万被拆迁户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是国内承办此类业务的翘楚。
 
 
版权所有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5035528号-2
技术支持:鸿睿思博
热线电话: 010-6064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