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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案例:告政府书:你以为拆房真的很简单吗?

2016-08-26 来源:

突然收到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北京市房山区的李先生慌了,明明没见着房屋征收公告,也没见着有关部门对房屋进行实地测量,莫名中就被告知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这难道不是活生生的“一言不合”就拆房吗?有关部门的无赖行为,让李先生颇为愤怒,于是李先生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既然拆房是无所告知,那么盛廷律师教你“据理力争”来维权。李先生是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沙窝村村民,2009年与沙窝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签订《养殖小区土地承(包)租合同》,承租沙窝村养殖小区土地1.05亩,构建养殖用房,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来养殖用房年久失修,李先生对养殖用房进行加固。2015年1月8日青龙湖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同年3月16日作出《催告通知书》,同年3月25日把李先生的养殖用房强制拆除。

盛廷潘金忠律师在对李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以及实地调查之后,认为李先生养殖用房被拆除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属于违法拆除。为了更好地维护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决定对《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行为分别提起法律程序。于是,一纸行政起诉状将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告上了人民法院。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判决如下:被告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对李先生养殖用房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李先生的案件中,关键点在于政府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法定程序:

第一、对房屋是合法或者违法性质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可知,房屋被强制拆除前一定要对房屋进行认定,这是强制拆除的起始程序。

第二、强制拆除行为过程一定要程序合法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和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可知,强制拆除需要履行《催告书》程序、陈述和申辩程序和《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在本案中,青龙湖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没有合法证据予以证明并且该通知书处于行政诉讼阶段,仅做出《催告通知书》、没有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就强制拆除李先生养殖用房的行为明显违法上述法律规定,被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本案中,盛廷律师通过对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青龙湖镇人民政府被确认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继续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希望因房屋被政府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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