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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案例:拆迁人倒打一耙,盛廷律师见招拆招

2016-08-26 来源:

“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这个理念被山东省某县政府很好的运用到了征收实践中。该案件中,拆迁方为了征收2000亩土地,先是对拘留了八位村民代表。盛廷律师介入后,据理力争、痛击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主动发起谈判。虽然村民取得暂时性的胜利,但是事件的进展却超出了所有人预料。接下来且听我为你慢慢道来,看盛廷律师怎么化解拆迁方的强弩。

委托人宋先生是山东单县的一位普通农民。2007至2008年之间,宋先生所在的城市进行规划,对包括委托人在内的270户农民所使用的2000多亩集体土地进行了征收。整个征地的过程在程序上存在违法事由,村民便拒绝政府的征地行为。进而两者之间产生了一个长达四十天的对峙。悬而未决,政府的官员急于求成,便欺骗村民说,明天会从北京来一批记者,让村民们有什么问题就与记者讲清楚。然而第二天村民们等来的并不是记者,而是警察,随后警察抓走了8个村民代表。

至此村民们认为必须要进行法律维权,找到了盛廷律师,盛廷律师在得知了案件情况后,马上启动了法律程序,若说效果也算是立竿见影,政府方面马上向维权代表表示关于征地的事项可以进行谈判。

这之后委托人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委托人等几个维权代表也成为村委会的成员。可以说案件的进展是令人喜悦的。谁知道的是,当村民们搬进安置房后,发现安置房的质量严重不合格,所以维权代表们便找到了一个监理公司,让其对于回迁房的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后得知该回迁房的质量确实不过关,需要进行返工。而返工完成之后,开放商却以故意毁坏公司财务罪的罪名报警将委托人宋先生抓了起来。

2012年8月26日,请求人宋先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山东省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4日,单县公安局向单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宋先生,并于2012年9月30日逮捕了宋先生。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请求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因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判决免于刑事处罚。请求人于2013年4月28日被释放。

随后因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请求人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单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在重新审理的过程中,因单县人民检察院未在法定的期间将案件移送法院,故单县人民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决定。

以上就是这个案件的基本案情,或许在大家看来这个案件是很清楚明白的,判错了不就应该赔钱么?不然要国家赔偿干什么?但是有过实务经验的律师们一定能看出来,这个案件棘手之处在于单县法院作出的“按撤诉处理”的决定。
一、《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里要给大家强行普法的是“决定不起诉”和“按撤诉处理”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所以,像这个案件的“按撤诉处理”是一个比较“狡猾”的处理方式。二、“按撤诉处理”究竟算什么?怎么算?

根据2015年12月28日两高(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简称)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的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

关于精神赔偿的费用,这个早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相当明确的规定了精神损害需要参考的因素、适用原则以及重要的是如何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区间。

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四、案件的判决结果

书归正传,关于这次的案件的结果,笔者已经剧透过了,是委托人胜了,具体判决为:

一、单县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被限制人身自由246天的赔偿金59605.8元(242.3*246天=59605.8),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6000元;

二、由单县人民法院为赔偿请求人宋先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在征地拆迁实案中,被拆迁人的权益维护是极其艰难的。理想化的状态是合理赔偿,大家皆大欢喜。然而某些政府部门为了达到征收的目的,无所不尽其用,威胁、逼迫常常有之,过分之时还会拘留当事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性利益,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心理、精神健康也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情况下唯有走法律的途径来积极且有效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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