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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拆迁案例:撤销违法许可,三步走

2016-08-19 来源:

对被拆迁当事人来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不陌生,但是当事人往往只是知其然,不知其所然;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建设用地用地规划证的颁发的具体程序是什么,以及如何审查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下面,就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宁夏固原州区的居民,持有固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在此用地范围内建造房屋。后来因为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李先生的房屋被列入了征收范围。由于李先生并未见过相关的房屋征收材料,为了更多的了解此次政府征收行为,核实其征收项目的合法性问题,李先生聘请了盛廷律所的杨强、郭悦律师来承办自己的案件。

办案回顾

办案第一辑:调查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


经验丰富的盛廷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决定先向固原市规划局申请调取李先生房屋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此次政府征收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目的是明确李先生的房屋是否在该项目范围内。

未曾想,固原市规划局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与其沟通多次仍然未果,面对这种情况两位律师果断的向固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固原市规划局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其后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固原市规划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书面材料提供给李先生。经查,该地块早在2012年由固原市规划局向宁夏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李先生房屋所在的位置包含在该建设用地范围之内。其规划局颁发该许可证的行为,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办案第二辑:提起行政诉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确认违法

在面对固原市规划局违法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侵害李先生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盛廷律师果断的提起行政诉讼。以其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且其提供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材料明显缺失等材料,经过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确认固原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李先生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得到了保护。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关键点之一是核实李先生房屋所在地块目前的状况,是否在此次的项目征收范围之内,该地块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具体事实情况;关键点之二是在获得上述信息后,对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从程序上、实体上进行合法性审查。例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取得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复性文件等?这些都是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重点;关键点之三是,固原市规划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其实是行政许可行为,其在颁发该证是是负有严格审查义务的。

在该案中,面对其宁夏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材料,未有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亦不合法,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固原市规划局对此情况未进行严格审查,将涉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给宁夏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必然被法院确认违法。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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