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研究

盛廷时评

首页 > 盛廷时评

是泄愤还是犯罪?征拆中的救济问题

2016-11-28 来源:

最近的贾敬龙案件,再次引发了对死刑问题的全民关注,各种讨论,不绝于耳。在笔者看来,贾敬龙因对行政机关组织拆迁不满而怀恨在心,最终酿成的悲剧毕竟属于极端个案。而笔者更多关注的是近些年来,在土地征收以及房屋拆迁过程频频发生刑事案件的问题。借此通过毕文强、潘金忠两位律师承办的一起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来简单分析此类案件不断成为焦点事件甚至成为刑事案件的多发区域的原因,及广大被拆迁人遇到此类问题后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2年年初,山东省枣庄市某村的部分村民因当地行政机关要实施征收拆迁,由于双方对补偿及安置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所以选择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毕文强、潘金忠两位律师承办该案件。

该案委托人之一宋先生,是村民委员会的委员,村委会让其负责监督涉案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等问题。2012年4月份,经过其反复查看,认为在建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故其在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或者报告有关部门进一步监督的情况下,找来同村的另外几个村民,持砖头等将楼房内的部门窗户、墙角、楼梯等物品砸坏。因此,宋先生等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当场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县公安局向单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被批捕之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大半辈子都本本分分的宋先生几人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竟带来如此大的麻烦,一时乱了阵脚的家人慌忙联系到了承办律师,两位律师即刻赶去当地,了解了基本的情况并进行了会见。 

后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先生等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因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宋先生等人虽然被释放了,但在当地人看来,他们仍是“有罪之身”,并且在此期间已经被关押了200多天,这200多天承受的身体上和心灵上的痛苦只有他们自己知道,宋先生几人觉得十分冤屈,因此决定上诉,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宋先生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两位代理律师经过认真、细致的准备,提出“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委托人并没有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等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判,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但是,问题出在了重新审理的过程中。由于一审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县人民检察院未在法定的期间将案件移送法院,故县人民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决定。案件看似已经了结,但是宋先生几人在这场风波中始终没有得到宽慰,因此两位律师为了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决定提起申请国家赔偿程序。

但问题在于在刑事诉讼中,因检察院在较长时间内既不重新起诉,也不撤销案件,当事人以错捕或错判为由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案件能否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已终结?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这个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从2013年年底开始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时起,这个案件一直是盛廷律师的一块心病。期间进行了各种不断的论证、尝试,向各级检察院和法院求证,最终都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直至2016年下半年,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县法院终于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宋先生等人得到了其应有的赔偿。尽管这份赔偿来得太晚,大家为此也付出了很多,但宋先生等人依旧心怀感激。

在此,两位律师就刑事案件中需要启动国家赔偿的案件,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简单归纳总结:

1、如果遇到错误拘留的情况,赔偿义务机关为决定拘留的机关,该机关可能是公安机关也可能是检察院。

2、如果遇到错误逮捕的情况,赔偿义务机关为决定逮捕的机关,该机关可能是检察院,也可能是法院。

3、如果是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但是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或者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改判无罪;或者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亦或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前述情况统统由一审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赔付。

4、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维持,或者二审法院直接作出生效错误裁判的,再审改判无罪,则由二审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赔付。

本案就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中的一类。这个案件到此为止可以告一个段落了,但在这几年间,盛廷律师遇到的此类案件也不在少数。

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什么会频发此类案件,究其原因,征收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政府及其部门公信力缺失,违法征收屡禁不止,加之被征收人的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理智,尤其是在涉及到立身之本的房产地产时,更容易冲动,导致双方矛盾越发激化,再加上近些年,关于此类事件的不断进行报道,也不乏效仿之人。

在此,盛廷律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拆迁案件时,务必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向专业律所和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土地、房屋及其构筑物等重要的不动产,应尽早办理权属证书。与政府协商谈判的过程中,要做到有理有据,避免漫天要价,同时协商过程中也应注意留存人证、物证。遇事先报警,学会运用公安机关来维护自身的生命财产不被侵犯,保障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尽量避免与对方产生言语和身体的正面冲突或人身伤害,更不应该采取极端方法和手段。
版权所有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5035528号-2
技术支持:鸿睿思博
热线电话: 010-6064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