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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的维权人,是英雄还是暴徒

2016-11-23 来源:

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犯有故意杀人罪的罪犯贾敬龙执行了死刑。一个未来有无限可能性的生命就这么失去了他的脉搏的跳动。

案情回顾:

 “贾敬龙因201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屋被拆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被害人,殁年55岁)怀恨在心,并产生报复何建华的想法。贾敬龙事先为此购买了三把射钉枪、一把仿真手枪、射钉及射钉弹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试验。2015年2月19日贾敬龙来到北高营新村团拜会现场附近,9时许贾敬龙走到何建华身后,用一把射钉枪对着何建华的后脑部打了一枪,致何建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贾敬龙驾驶事先停放在附近的汽车逃离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敬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贾敬龙因对2013年自家旧房被拆迁不满,即蓄意报复,购买射钉枪并进行改装、试验。时隔近二年,在2015年农历正月初一的村团拜会上将被害人何建华用射钉枪杀害,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这个案件明明就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用老百姓的话讲“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在互联网上掀起了一个浪潮。贾敬龙到底该不该死?

有人认为,贾敬龙罪不至死。那是因为贾敬龙在杀人之前他的新房被强拆了,婚也没结成,其生活也受到很大影响。这里就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以暴制暴的维权方式必然是不值得推崇的,但是被暴力拆迁的当事人如若有触犯刑法的行为,结合因果关系,究竟该怎么来追究当事人的行为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法律并不支持私力救济,一个比较严峻的社会现实是,大部分民众最简单的思维是“你夺我钱财,我抢回来并没有错,你杀了人就该偿命”。我们的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剥夺他人生命,单纯看贾敬龙案件,何建华主导的拆迁行为并非残暴到要以死谢罪。而且这之前,贾敬龙的父亲已经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和安置房,贾敬龙以此来报复就显得有点别有用心了。

并且,有这么多的法律途径可以走,他却偏偏选了最不应该走的那一条路。笔者不知道他是否选择了用法律维权。不合理的拆迁行为很多,维权的人也有很多,盛廷这几年来的四千起案件中有很多是因为强拆,但是经过盛廷律师的努力,许多被拆迁人都拿到了合理的补偿,解决了纠纷。所以笔者不认为仅仅就因为贾敬龙的新房被拆了他就有那么充分的理由去杀人。盛廷的当事人有很多比贾敬龙的情况还糟糕的,但是他们却一直咬牙坚持着,坚持着自己的维权之路,那么他们就可能会得到一个好的结果。

虽然我们的法治并不完善,但至少它一直在进步着。我们并不建议任何人以暴制暴来抵抗强拆行为,从新闻报道上来看,因为暴力反抗而死亡的人并不在少数。法律存在的价值是什么,律师存在的价值是什么,是为了帮助更多的人,是为了达而兼济天下。

杀人几乎是一个人可以犯下的最严重最恶劣的罪行。他这几枪毁了的不仅仅是自己,他还毁了别人的家庭。法院的判决从来都只跟事实和法律有关,与民意和专家的“呼吁”没有任何关系。

暴力维权并不可行,私力救济必然不被法律所允许。我们想要提醒大家的是,遭遇强拆或者是不合理补偿,都能理智维权,都能有效维权。公平、正义之路并非只有鲜血才能筑成,法律和律师必然是站在正义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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