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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鸽”之后——毕文强主任做客北京电视台解读《民法典》(合同编)

2022-08-01 来源:


拿着offer到单位报到却被拒,怎么办?

定了酒店因故提前退房,剩余天数不退费合法吗?

年中大促销“薅羊毛”买的东西,商家迟迟不发货怎么办?

商家承诺的赠品以赠完了为借口不给消费者,是否能再跟商家要?

相信不少人都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你知道该怎么解决吗?


7月19日,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文强律师做客北京广播电视台(BRTV)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一起,聊聊被“鸽”那些事儿

毕文强律师从实际案例入手,结合实务中的办案经验,对要约、承诺、合同成立、要约撤回、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当概念进行了通俗的解读。


【场景一】:

毕业生小贝收到来自北京的一家公司的offer,可是当他从老家来到北京这家公司报到时,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公司已经找到了更合适的人了,可能是HR忘记告诉他了。这种情况下小贝应该怎么办?

毕文强:offer就是录用通知书,从法律上来讲是属于要约性质的。用人单位向小贝发出的offer是一个要约行为,其告知小贝不准备录用他,是一个对要约的撤回行为。但是,撤回要约是有条件的,不能随意撤回,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对于求职者来说,如果中意一家公司,并且对方也给自己发了offer,要及时对这一要约行为,发出一个承诺,明确自己愿意到该公司就职的意思表示。

 

【场景二】:


小贝回到自己住宿的酒店,想要提前5天退房回老家,但是酒店方告诉小贝,如果现在退房,剩余5天的房费将不予退还,真的可以这样吗?

毕文强:如果酒店在入住时或者入住合同签订时已经明确告知,提前退房剩余房费不予退还,酒店完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相关费用。

 

【场景三】:


小贝回到房间,给自己学法律的师哥打电话,告诉他自己求职中的遭遇,咨询能否打官司。师哥告诉他,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三个月的工资,并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师哥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毕文强:如果offer是一种要约,那么小贝来北京就职算是承诺,公司擅自撤回要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司法实践中,缔约过失一般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试用期的工资水平;二是试用期的长短;三是小贝食宿费用、交通费等为缔约支付的合理费用。

 

【场景四】:


云端观众A说,原价1999元的某件商品,大促时价格为199元,她赶紧下单了。但是后来迟迟不发货,经询问后商家说是标错了价格。这种情况她能要求商家正常发货吗?

毕文强:首先,标错价格肯定不是消费者的错,消费者有理由相信这是一个合理的价格,其为一个正常合理的要约,消费者下单,等于做出了承诺,并支付了价款,合同自然就成立了,商家有义务如期发货;而且一部分不良商家恶意刷单,故意标低价格,以低价吸引消费者,也是一种可能。

其次,我们不排除一部分商家确实因为自己的重大失误标错了价格,这种失误有可能让商家遭受巨大损失,甚至破产关店。比如30元卖750克的坚果,标价为30元750千克,从常识来判断这不合常理,从消费角度来看,普通消费者不可能一次性购买这么大量的坚果,这种情况就构成了《民法典》第147条所规定的重大误解,应当是可以撤销的。

 

【场景五】:


购买物品是说是有赠品,可是收到物品是却没有赠品,怎么办,能维权吗?

毕文强:这样分情况看。首先,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明确赠品数量限制,制定了赠品规则,并且对规则没有做任何更改,那么超出数量范围的没有赠品,那就不算是违约,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要遵守这一规则;其次,消费者要对自己的合法权利敏感,一旦商家变更规则,消费者就要警惕,自己的权利可能被侵犯了,就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


第一,单位一旦发放录用通知书,不得随意撤销,除非符合《民法典》第476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况;

第二,特价酒店一旦提前退房,是否可以不退款,主要取决于是否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是否真正经过消费者同意确认;

第三,商家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活动期间随意更改活动规则,属于单方面变更行为;

第四,赠品促销是商家为了扩大销路,向消费者施以馈赠的一种产品推广方式,无论是正品还是赠品,消费者都有权利要求上级提供质量、性能、用途符合标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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