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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暖心|《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诸多违法情形,盛廷助当事人获合理补偿

2022-04-01 来源:


2022年3月28日,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翟根才律师和苗露宁律师收到当事人孟先生送来的一面锦旗,上面写着:“替国捍卫政策,为民伸张正义。

孟先生为湖北省荆州市市民,在荆州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当地因绿化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孟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无论是出于通过补偿提高生活水平的朴素心愿,还是对国家经济蓬勃发展大兴建设的喜闻乐见,孟先生都非常支持征地拆迁。

2017年5月,区征收办选定了一家房地产估价咨询公司作为评估机构,该评估机构于2017年8月对孟先生的房产作出评估。

而2020年11月,评估机构才对孟先生房屋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征收部门于2020年12月才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单》送达至当事人手中。评估时点与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的时间相隔三年有余。

这三年多房地产市场行情早已发生很大变化,周边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孟先生认为评估报告以2017年评估结果为准并不合理,于是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但2021年1月,当时政府在未与孟先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中虽然允许孟先生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安置补偿方式,但并没有写明房屋具体信息,无法实际落实。

孟先生觉得征收方并没有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了解,一番纠结困惑、进退两难之后,终于鼓起勇气找到盛廷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合理补偿。

盛廷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后仔细研究了案情,发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时点

本案于2017年8月做出征收决定,作出补偿决定是已时隔4年之久,该时段房地产市场行情已发生很大变化,再以2017年8月作为评估时点,显失公平。无法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评估价格

评估机构对于被征收房的评估价格认定,甚至不及周边备案房屋价格的一半,差距明显过大,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也不符合最高院 (2014)行监字第148号行政裁定的精神。

三、产权调换

虽然当事人可以选择十方庵宗地限价房,但没有具体房屋信息,无法落实,实属一纸空文。且限价房不同于完全产权的商品房,通过征收把孟先生的房屋变成权利受限制的限价房,不是改善生活水平,是剥夺限制孟先生物权权力的行使,同样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于是我们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当地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要求当地政府对孟先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由于盛廷律师的专业程度和当事人的积极配合,经过一审、二审之后,最终盛廷律师的观点被法院采纳,案件迎来了令委托人孟先生满意的结果。为此,孟先生向盛廷律师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没有什么比当事人的认可,更能让我们感受到身为一名法律人的价值和荣耀。

这一面面锦旗,就是盛廷律师弥足珍贵的勋章。风雨兼程,不忘初心。全力以赴,为当事人维权,盛廷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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