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目的、主体、实施单位的基本情况
2015-06-30 来源:
(1)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一个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商业征收。(征收房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征收房屋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3)实施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彻底排除了商业性参与征收或商业性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