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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报批前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情况下是否可诉
2015-06-30 来源:
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程序,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行为过程中享有知悉权、征收活动意思表达权、征收参与权、行政行为监督权的有力保证。当老百姓对此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往往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将老百姓挡在诉讼的大门之外,导致老百姓维权无门。对此,是行政力量对司法程序的不当干预,毫无疑问,征地报批前告知程序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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