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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村民承包荒地建设养殖场,收到限拆处罚决定,盛廷律师成功撤销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王女士与喀喇沁旗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地协议合同,合同约定:为发展养殖业,将村荒地承包给王女士使用,合6.5亩,承包期限30年。

王女士在该土地上建养殖圈舍及库房,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2022年5月5日,喀喇沁旗某镇政府以“王女士擅自占用村土地建库房”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公告》,要求王女士自公告之日起一日内搬离、腾空、拆除违法建筑物,否则将强制拆除。

2022年7月8日,镇政府又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2840.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2.8万余元。

王女士不服,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其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将诉讼请求驳回,盛廷律师提出上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2)内04行终437号

审理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喀喇沁旗某镇人民政府

原告:王女士

诉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付顺托 李欣玥

【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镇政府)作出该处罚内容所适用的法律条款错误……

另被上诉人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时所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中用地单位名称为高X文,并非本案上诉人,剥夺上诉人相应法定权利,依据该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另外,被上诉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时仅依据2022年1月作出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涉案地卫星云图,认定上诉人非法占用土地地类为水浇地,该报告用以证明测绘时上诉人承包涉案土地性质为水浇地,缺乏该地块在上诉人承包前至作出处罚决定时该土地性质均为耕地的如地籍档案等证据,地类性质证据缺少连续性,故被上诉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

还有,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地类勘测土,上诉人在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面积并非与其承包土地面积相一致,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全部使用土地面积作为所认定的违法建筑物面积,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罚存在明显不当。

【胜诉判决】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22)内0428行初4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喀喇沁旗X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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