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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胜诉系列】村委会“一手遮天”委托建设工程公司拆房?法院:视为镇政府委托!
在征地拆迁中,房屋被强拆后,如何确定强拆主体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尤其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往往不直接去拆除房屋,而是委托村委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进行拆除,这个时候,如何确定强拆主体呢?
【庭审信息】
案号:(2022)鲁0211行初66号
案由:确认强拆房屋违法行政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丽雅律师 彭婷婷律师(实习)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山东青岛黄岛区某村的村民。
2011年8月,王先生与村委会签订《场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将本村某场地有偿提供给王先生合法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在此块土地上建设房屋用于经营,后开办养殖场并取得营业执照。
2020年8月,镇政府作出《村庄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9月,区管委会作出《村庄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的批复》;2021年5月,该村向王先生发出《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
王先生和相关部门并未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之后该村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2021年8月,王先生的房屋被
强制拆除
。
事发当日,王先生果断报警,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而未予立案,只口头告知王先生拆除行为为政府实施,没有犯罪事实。
王先生认为,镇政府是强制拆除房屋的实施主体,其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应认定违法。
【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1、被告主体是否适格。2、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问题。
本案中,原告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在村庄搬迁改造中被拆除,虽陈述由某村村委会委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强拆,但因某村村委会不具备法定强制拆除的相关职权。同时根据青岛某区某镇人民政府《某村庄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及某区管委会的批复,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对某村拆除涉案房屋行为,应当视为被告某镇政府委托而作出,故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应系被告某镇政府组织实施,被告主体适格。
二、对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除应遵守合法程序。
无论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筑还是违章建筑,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依法进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依照上述规定,行政强制拆除包含了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等法定程序。
【胜诉判决】
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确认青岛市黄岛区某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王某场地上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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