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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铜仁拆迁案: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政府复议责令答复,盛廷胜诉!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部分信息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部分信息申请后公开。
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为什么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因为要核实征地拆迁的合法性。一部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够详细,不能全面反映征收项目的情况;一部分公开的信息是有时效的,当被拆迁人委托律师的时候这些信息已经在网站上被撤销了;还有一部分行政机关没有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不申请信息公开,是无法获知的。

案情简介
何先生家位于贵州铜仁某县某村。
2020年3月21日,何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房屋所在地区XX片区建设项目的“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用地预审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
2020年3月23日,县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至今未予答复。
为此,何先生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请求确认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

复议信息
案号:铜府行复决字[2020]36号
复议机关: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贵州铜仁何先生
被申请人:贵州省铜仁市某县自然资源局(下称“县自然资源局”)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渠旺鑫

复议机关观点
2020年3月23日,县自然资源局收到何先生邮寄送达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一直未答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

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答复申请

胜诉意义
信息公开是获得征地相关文件的重要程序,通过信息公开,可以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获得的材料可以作为后期诉讼的证据,为其他法律程序打下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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