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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湖南长沙拆迁:区政府拆除房屋,未经过六兄妹全部同意,违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位于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部门经过合法的程序可以拆除房屋,拆除房屋的依据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但必须合法有效。
今天这个案例中,征收部门拆除房屋依据的是一份与被拆迁人的协议,但是这份协议却不是合法有效的,因为这份协议并没有征得其他遗产继承权人的同意,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就不能作为拆除房屋(包括部分拆除)的合法依据。
同时,拆除房屋是拆迁建设指挥部实施的,而拆迁建设指挥部是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因此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就应由区政府承担。
案情简介
尹女士等4人的父亲育有6个子女(4女2子)。
2013年12月,相关部门发布《XX工程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公示表》,里面仅明确两个儿子可以获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用,而无其他四名女儿的房屋拆迁补偿费。
2014年8月,在未与尹女士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资规分局共同将上述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尹女士等认为,被拆迁房屋原属于父母所有。父母去世后应由其六兄妹共同继承,即该房屋属于其六兄妹共同所有。该房屋的拆迁应取得全部共有人的同意,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属违法。
2016年8月,尹女士等4人向长沙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强行拆迁行为违法。长沙中院经审理于2017年8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尹女士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高院经审理于2018年12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长沙中院重审。
2019年11月4日,长沙中院重新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19)湘01行初115号
案由:尹女士诉区政府、自规局某区分局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长沙尹女士等4人
被告:
①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②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下称“资规分局”)
诉求:确认区政府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兰希飞
法院观点
涉案房屋位于征收拆迁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征收行政部门经过合法的程序可以拆除房屋,拆除房屋的依据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但必须合法有效。
本案中,涉案房屋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全部子女共同继承。虽然在启动涉案项目征收拆迁时,尹女士等4人依法不属于该次征收拆迁的安置对象,但已有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尹女士等4人与该次征收拆迁行为有利害关系,对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享有继承分配权利。在全体继承人未明确对涉案房屋进行遗产分割前,涉案房屋作为一个整体应属于全体遗产继承权人共同共有。
征收拆迁部门虽与部分房屋实际使用人签订了帮助拆除协议书,但该帮助拆除协议书未征得其他遗产继承权人的同意,该实际使用人在协议中还特别注明只代表其本人签字,并未代表尹女士等其他人。故上述帮助拆除协议书因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不能作为拆除房屋(包括部分拆除)的合法依据。被告区政府、资规分局答辩称涉案房屋系基于协议而主动、合法拆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涉案房屋位于项目征收拆迁范围内,拆迁建设指挥部与房屋实际使用人签订有帮助拆除协议书,被告区政府代理人当庭陈述涉案房屋系房屋实际使用人主动交由拆迁建设指挥部拆除,故可以认定涉案房屋拆除实施主体系拆迁建设指挥部,而该拆迁建设指挥部系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区政府承担。
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缺乏合法依据,该拆除行为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涉案房屋已被部分拆除,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雨花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拆除尹XX名下位于XX区的房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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