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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行为被法院撤销

2015年4月27日,由本所翟根才律师代理的“魏某等人诉西宁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西宁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西宁市政府以“《关于同意〈2014年度第三批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属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行为,未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为由不受理魏某等人的行政复议,对此律师认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特别排除的以外,该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经审理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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