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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案件:盛廷稳破“以拆违代拆迁”,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上诉人:陈先生等2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根才

被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诉求:行政强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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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先生等人系莆田市城厢区某村拥有合法产权的土地和房屋。2018年3月,当地开展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对陈先生等人的房屋进行征收。但因补偿问题陈先生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5月,相关部门联合对陈先生等房屋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强制拆除陈先生等人的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陈先生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胜诉判决: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翟律师以多年的经验沉着应对,最终法院认定我方意见,做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2018年5月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争取,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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