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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六)

2017-07-03 来源:

江西星光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西鹰鹏化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鹰鹏公司在生产中因故导致生产废气泄漏,致使星光公司苗木叶面受损,星光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自行按比例计算损失为3742600.1元,据此诉请判令鹰鹏公司赔偿苗木损失。

【裁判结果】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鹰鹏公司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星光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星光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自行按比例计算损失为3742600.1元,因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所作的资产价格评估不属损失鉴定,评估报告亦未对其苗木损失作出鉴定意见,不能达到其证明损失数额的证明目的,故参照当地林业部门的建议补偿标准,结合星光公司受损苗木面积、品种、树龄等本案实际情况,判令酌定由鹰鹏公司向星光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60000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资产评估报告可信程度较高,该评估报告虽未直接给出星光公司的受损价值金额,但根据该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评估价值,结合会昌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江西会昌县鹰鹏公司废气污染林业苗木受害情况调查报告》,可以计算出星光公司的受损价值金额,会昌县林业局《2014年鹰鹏污染事故林业苗木受损情况调查登记表》中载明了星光公司因案涉污染事故而受损苗木的树种、苗龄、面积、株数、受害程度(分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等具体信息,评估机构的《苗木资产评估明细表》对应《2014年鹰鹏污染事故林业苗木受损情况调查登记表》中载明的受损苗木的树种作出了单项评估价值,两者相结合并扣除必然发生的税费和交易成本,可以计算出星光公司的受损总值为1363217.29元,据此改判由鹰鹏公司赔偿星光公司因废气污染造成的苗木损失1363217.29元。

鹰鹏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根据有资质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受损苗木的总资产价值7492147元为基础,酌定扣减涉案苗木的实际交易成本和税费,并参照林业局评估报告中林分受损等级划分标准,取75%、35%、15%三个较低数值作为重度、中度、轻度三种损害程度的计算比值,得出星光公司苗木损失为1363217.29元,该计算方法公允、客观,事实依据充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鹰鹏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在能动计算环境侵权损失数额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环境侵权诉讼具有举证难、损失鉴定难的特点,在环境侵权行为和损害已经实际发生,但受害人难以举证证明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法官应当注重适度发挥职权作用,根据已有证据进行认定,以救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倒逼污染者强化环境保护意识,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

本案是在两次委托鉴定未果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林业部门的调查材料,秉持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理念确认星光公司受损金额,具有公平合理性。

【点评专家】周塞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点评意见】

在比较典型的有毒气体排放导致损害赔偿的侵权案件中,案件的侵权事实部分一般没有太大的争议,侵权的行为与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争议也不大,但是赔偿的范围和额度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讼的焦点问题,各地的判决结果也存在差别。

法院如何认定和采信鉴定机构对损害赔偿的鉴定报告,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在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鉴定意见往往是关系到责任认定和赔偿额度的关键证据,但各级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持比较慎重的态度。

这是由于我国环境侵权案件的鉴定工作也是刚刚开始,鉴定机构的设置和工作开展,确保鉴定意见真实、合法、有效的鉴定规则,鉴定人资质要求,鉴定人的职业道德,鉴定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标准,鉴定结果的权威性都在逐步的建立和制度完善之中,社会对环境损害赔偿也有一个逐步认识和接受过程。

此外对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审查鉴定意见的规则也需要不断完善。应该说本案鉴定报告对基本事实的范围、鉴定技术方法是有价值的,但单独的鉴定报告并没有解决全部问题。因此法院在评判鉴定报告时,将其与林业局《关于鹰鹏公司废气污染林业苗木受害情况调查报告》和其他证据相结合,得出了赔偿范围和价值,较好地解决了案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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