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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违法建筑的20份裁判文书汇总(一)

2017-06-26 来源:

湖北龙豪娱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纠纷申诉审查通知书(2012)行监字第419-1号

湖北龙豪娱乐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与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98)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公司兴建的餐船属于船形建筑设施,其固定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域,依法应当由城市规划法调整。

该建筑设施未在规划管理部门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物。规划局依法作出的应予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维持规划局对你公司作出的拆除通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你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均无不当。

你公司提供武汉市人民政府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据此主张规划局隐瞒重要事实证据,导致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上述文件,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故你公司主张规划局隐瞒重要事实证据,导致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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