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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拆迁案例:违建那么容易就拆了吗?

2016-12-12 来源: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房子没有规划建房手续,而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从而被拆除的情形。违建的拆除必然也是需要依照正当程序来进行的,就我们接触的大部分征拆实例看来,很多行政机关对违建的拆除可谓是“蛮不讲理”。

案情简介:

李先生系贵阳市观山湖区上寨村李家坟组的人,在此处拥有自建房屋一栋,该自建房屋已建成多年。

2016年5月9日,观山湖执法局向李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其位于观山湖区上寨村李家坟组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

2016年5月12日,观山湖执法局,对李先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在第二天将李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李先生被逼无奈之下,只得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后经过多番比较,李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徐勇律师和朱艳姝律师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盛廷律师力挽狂澜,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盛廷律师在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后,依法向贵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观山湖区政府、观山湖执法局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盛廷律师明确的指出观山湖执法局于2016年5月9日向李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同年5月12日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后由观山湖区政府责令实施强制拆除,并没有给予李先生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观山湖执法局的行政强制行为程序违法。

观山湖执法局在庭审时辩称,李先生的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对其的拆除属于依法行使职权。主要证据有观山湖规划分局关于上寨村李先生等3户房屋是否取得规划许可的回复和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拆除金麦社区上寨村李家坟组3户危房建筑的通知。

后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并给以当事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观山湖执法局于2016年5月9日向李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同年5月12日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后由观山湖区政府责成实施拆除,并没有给予李先生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故被告的行政强制行为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之规定,被告行政强制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该行政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之规定,应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贵阳市观山区人民政府、贵阳市观山湖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16年5月13日强制拆除原告李先生于贵阳市观山湖区上寨村李家坟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李先生通过诉讼,确认了观山湖执法局、观山湖区政府的依据《限期拆除通知书》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这为李先生在后续谈判中增加筹码。在此盛廷律师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像李先生的类似情况,不要害怕,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让司法机关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还要聘请正规专业律师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以达到真正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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