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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就一定要交出土地么?律师用一个胜诉案例讲明白了

2023-10-12 来源: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一部分老百姓觉得补偿低,不能与政府达成一致。如果地方政府想对老百姓的房屋进行合法拆除,那就只有一种途径:在有合法的征收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给被征收人送达补偿决定书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地方政府等决定书到期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有一些老百姓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比较害怕,担心房屋被地方政府会进行强拆。那么收到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就一定要交出土地么?

在这里,盛廷结合律所钟常鸣律师正在承办的一个案例,给大家说说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如何展开维权。

一、案情介绍

张某是济南某村人,在村拥有合法房屋和宅基地。因“某非遗项目”的需要,张某房屋和宅基地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内。因为拆迁方的补偿标准过低,张某与地方政府至今没有达成一致。

2021年8月,属地街道办对张某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属地街道具体负责某非遗项目拆迁工作,同时告知了张某的补偿款已经提存后,要对张某的房屋进行拆除。

在律师的指导下,张某针对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二、裁判观点

一审判决确认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征收方没有上诉。委托人通过法律手段保住了自己的房屋。

本案征收方的违法点如下:

1、属地街道办自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属于超越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案涉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属地街道办在作出被诉决定书前将拆迁补偿事项对张某进行了告知并对补偿款项公证提存,系基于保障其拆迁权益的目的,并无不当。但属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备作出被诉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2、属地街道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前没有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

本案中,属地街道办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未充分保障张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相关程序权利,依法应予撤销。鉴于张某的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被诉行政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三、被征收人如何判断?

1、作出决定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委会、拆迁办、乡镇政府等不是法律赋权的主体。

2、决定的执行主体:对于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形,法律并没有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权,其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出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强制拆除,该行为超越法定权限,违反上述规定。

3、作出决定的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必须满足前述四个前提条件。

四、被征收人如何维权

被征收人可以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既不寻求法律救济又不交出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土地、房屋就会面临被强征、强拆的可能。

最后盛廷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咨询和委托律师,尽快提起相关法律程序,在有效期限内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尽快撤销,进而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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