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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法还不赔偿?盛廷律师环环相扣推进程序,高院判决赔偿232万!

2022-11-24 来源:

案件简介

郑先生在莆田市某村有一处房屋,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棚户区改造,郑
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迁范围。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签订协议,2018年9月,区政府组织人员强行将郑先生的物品搬离房屋,随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郑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自身权益,此案交由翟根才律师承办。

确认强拆违法,区政府只肯赔偿80万

接案后,翟根才律师第一时间内就对此次棚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取证,通过警方确认强拆主体,并于2018年11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法理清晰、证据确凿下,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郑
先生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拿到确认违法复议决定书后,区政府应对此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然而,郑
先生向区政府申请赔偿,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却未作出赔偿决定。

面对区政府的不作为,翟根才律师有的放矢的地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并顺利获得中院支持作出行政赔偿判决——责令区政府二个月内对郑先生房屋作出赔偿决定。2020年7月,区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参照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赔偿给郑
先生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0万元。

先生认为该补偿完全不能弥补其损失,对区政府的补偿决定不服,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翟根才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损失共计X百万元。

房屋灭失,赔偿依据在哪?赔偿哪方面?

翟根才律师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郑
先生主张区政府赔偿其损失,依法应当对被告违法行为造成其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区政府强拆原因导致郑先生无法举证的,由区政府作为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行政赔偿的应以直接损失为原则给予赔偿。

因此,翟律师制定请求赔偿的项目包括被拆除房屋与附属物损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丈量与签约奖励金及屋内物品损失。

中级法院部分支持主张,判赔137万元

中级法院认为

根据《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一条规定,获取丈量奖励金和签约奖励金的前提是“签约”并按补偿方案要求配合征迁工作。而本案原告未能与被告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故其主张丈量奖励金及签约奖励金没有事实依据。同时,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原告主张临时安置补助费,该点主张依据不足。

关于房屋其他设施及屋内物品损失额问题。原告主张附属物损失和屋内物品损失,只提供证据清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能以原告所述直接确定。

综上,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因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被告应赔偿被拆除房屋损失136万元、房屋搬迁补助费及其他设施和屋内物品损失,合计137.7万元。但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决定赔偿金额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上诉高院,判赔232万

从80万到137万,补偿虽提高了将近60万,但郑
先生仍然认为不能完全弥补自己的损失。翟根才律师从法律角度上分析认为,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价格明显偏离房屋实际价格,显失公平。签约奖励属于应得利益,应予赔偿。为了给委托人争取最大化利益,翟律师提出上诉。

收到上诉后,高院组织区政府与郑
先生进行释明协调。每一次谈判,都是在双方博弈过程获得的重要机会。作为一个拥有三十多年丰富办案经验的老律师,翟律师多次在谈判过程通过巧妙运用现有法律中对委托人有利的规定和掌握的充分证据,让对方让步,此次亦然。

在与区政府沟通补偿异议事宜时,翟律师告知对方我方维权之决心,从法律角度和评估角度讲述我方对补偿结果不能接受的理由和诉求,行政机关认真听取我方律师观点,作出了让步。负责人表示:可以在法院依据补偿方案确定货币赔偿的情形下,同意根据该地块的实际改造情况,按当时优惠条件对于郑
先生可认定安置面积外的其他建筑面积按一定比例以奖励形式予以认定。

那么,高院会如何判决呢?

高院认为

原审未支持郑
先生主张的丈量奖励金、签约奖励金及交房奖励金,属适用法律错误。由于郑先生已选择货币赔偿,故其主张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予支持。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区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有及时支付赔偿金的法定义务,若未及时支付赔偿金而不计付利息,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将无法得到全部赔偿。

因此,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区政府应以前述全部赔偿金额为基数,从实施强制拆除之日起,以作出生效判决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因本案系违法拆除房屋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故郑
先生根据补偿方案应得的各项奖励和补助,区政府均应予以赔偿。根据《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房屋被拆除的,被征迁人还可获得丈量奖励金,签约奖励金、交房奖励金及搬迁补助。据此,区政府应按可认定安置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计算,赔偿原告可获得的这部分奖益的保护。

据此,判决如下:

区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郑
先生损失共计232.6万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赔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本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翟律师说】

从复议确认强拆违法,行政机关对补偿申请不作回复,到补偿从80万提升至232万,为委托人挽回百万损失。在案件承办期间,律师也有不少压力,能不能实现当事人的诉求?能不能争取到当事人想要的补偿?一切在最终结果出来前都是未知的。征收维权不同于民、刑维权能一纸判决定输赢,征收是一个综合博弈的过程,律师能做的就是,一步一步走,见招拆招,通过自身专业素养,在每个环节给当事人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支持,尽全力给委托人争取一个最好的结果,这正是我们盛廷律师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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