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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虽签订补偿协议,强拆也可能违法
2022-07-07 来源:
---李某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在土地房屋征收中,很多人都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征收部门施加的各种压力之下,被迫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签订协议之后,才发现给予的补偿安置并不合理,可能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这时候征收部门会说:“都签订协议了,就得按要求将房屋腾空后搬离,不然我们就直接拆除了。”
到这里大家会有一个疑问,虽然签订了协议,房屋还是被强拆了,可以针对强拆行为进行起诉吗?
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具体来说说这种情形。
李某是宝鸡市渭滨区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和房屋。2013年12月,渭滨区发布旧城改造项目通知,成立了某村城改办,对李某所在的某村进行城中村改造,2015年9月,李某与某村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安置协议》,约定在城中村改造的过渡费、搬迁费以及奖励费的金额,并约定在2015年10月15日前腾空房屋交付钥匙。
10月12日,李某将房屋腾空并向某村城改办交付了钥匙,在2016年9月,某村村委会将李某房屋拆除。2016年10月,李某对房屋拆除行为不服,诉至房屋,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渭滨区人民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审理的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合法行为,于是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是村委会拆除了房屋,但村委会的行为系受渭滨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渭滨区人民政府承担。但在改造过程中,渭滨区政府没有依法对李某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安置补偿工作并没有完成,强制拆除房屋违反法律规定,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渭滨区人民政府强拆李某房屋违法。
本案意义—
强制拆除
必须依法依规
无论是《
土地管理法
》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对征收程序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对房屋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人要想实现强制拆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没有作出准许强制执行裁定之前,征收人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表面上看似你情我愿,实际上协议仅对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费做了约定,安置费用并没有在协议中体现,也就是补偿安置工作并没有完成,并不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不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渭滨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拆除房屋,显然是违法的。
从此案看来,虽然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补偿协议内容违法,或者即使是合法的,被征收人反悔,行政机关要想实现拆除房屋,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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