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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镇两级政府互相推诿,征收补偿7年迟迟拿不到,盛廷律师助力当事人胜诉

2022-04-14 来源:

经营了十几年的食品公司,因为河道整治,部分厂房被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区镇两级部门决定拆除全部厂房,但对用地红线外部分却迟迟不予补偿,且两级政府相互推诿,造成当事人7年后仍然没有拿到补偿。补偿职责究竟应该谁来承担?复议从区政府到市政府,诉讼从中院到高院,盛廷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赢得官司?
 
承诺的补偿迟迟不兑现
 
2000年,北绿食品公司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了配套厂房、保鲜库等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13年后,因当地河道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北绿食品公司厂区内生产加工车间等关键部位建筑,被纳入河道规划红线内。

一旦红线范围内的关键建筑被拆除,整体厂房就会丧失实际应用价值。经区政府主管领导、水务部门、重大项目办等领导在现场口头决定:对整个厂区全部评估、全部拆除,按照正常评估给予企业应得补偿。

为配合相关部门的拆除工作,北绿食品公司还解除了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并支付了50余万元的违约金。

2017年2月,依据镇政府委托形成的评估报告,北绿食品公司与村委员会就河道规划红线内的建筑物,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村委会也将相应补偿款交付公司。

至于河道规划红线外的建筑物,也经镇政府委托形成了评估报告,但相关单位却一直未对这部分建筑物进行补偿。

盛廷律师介入 申请补偿遭百般推诿
 
基于对政府部门的信赖,公司同意拆除厂房并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工作,而补偿安置却一直未落实到位。协商无果后,公司决定委托盛廷律师团队,走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此案由盛廷律所潘金忠律师承办。

潘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调查了此次拆迁相关的政府文件。从政府工作会议纪要里明确一个事实:此次拆迁由镇政府配合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补偿安置工作。

2020年1月,律师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区、镇两级政府依法履行河道规划红线外建筑物的补偿义务。

区政府作出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镇政府60日内履行处理北绿食品公司补偿申请的法定职责。

收到6号复议决定后,律师向镇政府要求履行补偿职责,而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却说:镇政府已在9月份向区政府提交补偿安置的报告文件,是区政府至今未作批准和答复。

依据6号复议决定,律师又向区政府提交了责令申请书,请求区政府责令镇政府履行6号复议决定,并及时审议批准镇政府的处理报告。

区政府对此的答复是:镇政府报送的材料不全,也没有补充,才未能上会。

责任被推来推去,该谁来承担?

承办律师分析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
 
镇政府作为拆迁补偿主体,是区政府组织安排,并非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也就是说,镇政府是不能独立完成补偿工作,需要由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并经区政府审批审核,才可以落实北绿食品公司的补偿。

潘律师认为,此案补偿争议至今七年未处理解决,尤其是在镇政府报送相关文件后依然未处理解决,根本原因在于区政府未及时履行内部审批批准义务。律师提起的相关行政复议审查中,区政府答复称尚未收到镇政府的补充材料,也能显示出区政府是具有相应审批职权的。

而区政府审批不作为,已经形成对补偿问题处理的唯一障碍,该行为已经外化为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影响的行政行为,应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予以纠正。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潘律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对北绿食品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处理审批行政不作为违法, 并责令区政府依法履行审查批准义务。

 
两审法院采纳律师观点
 
法院在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后,采纳了律师观点,判决:责令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北绿食品公司提交的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作出处理。

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市高级法院也认为:区政府有义务在进一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北绿食品公司相关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回复,并尽快推进镇政府实质解决补偿问题。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与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中,既然政府已经做出了对征收红线外部分进行补偿的决定,就应该依法履行,这是诚信政府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规定的信赖利益保护的根基。

镇政府将责任推给区政府,认为没有区政府的批准和答复无法进行补偿;而区政府却认为,要求镇政府补充的材料一直未补充,因而无法审查是否应进行补偿。这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

对于相关政府机构来说,这可能只是照章行事、依程序办事,但是对企业来说,这却是关系其切身利益、生死攸关大事。为民服务,要用心、用情,将老百姓的每一件事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不能把老百姓往门外推,而是应该真真切切地解决他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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