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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拆迁案例:拒不公开征地信息,律师提起复议获政府支持!

2017-03-20 来源:

崔先生等五人是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镇木头沟村村民,生活耕作均在该村,土地、房屋是崔先生等五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云天化项目”占地,崔先生等五人的房屋和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内。

因为对赤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元宝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占地行为持有异议,且不知道相关的征地信息。崔先生等五人通过多方咨询,从盛廷翟根才律师这里找到了答案。翟律师说:这很可能是典型的违法占地行为,并且建议崔先生等五人直接向管委会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相关信息。然,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亦未举证。

盛廷翟律师认为管委会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当属行政不作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遂决定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于是,盛廷翟律师指导崔先生等五人一纸行政复议申请书递交到赤峰市人民政府。最终:赤峰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崔先生等五人)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请求予以答复。符合公开条件的,依法予以公开。

针对本案,且听听盛廷翟律师给大家分析分析相关的法律问题。

其一,哪些人可以申请信息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可知,崔先生等五人作为“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云天化项目”占地的利害关系人在向管委会申请公开相关信息而未获答复、也未获其请求公开的信息的情况下,认为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且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其复议申请人主体适格。且崔先生等五人的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

其二,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如何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管委会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向崔先生等五人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违反了上述规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之规定,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

最终,盛廷翟律师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赤峰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答复,提交相关证据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维护了崔先生等五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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