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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案例:房屋被认定部分合法、部分违法,被强拆后如何维权救济?

2017-02-24 来源:

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物,组织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强制拆除,通过浑水摸鱼的方式连合法的房屋也达到了拆除的目的。这样的违法拆迁并不少见,遇到自己的房屋被政府以上述方式强制拆除的情形时,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徐先生是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五里桥村村民,在该村西环路以东、大别山路以北区域拥有住房和商业用房一处。徐先生的房屋位于六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市政安置房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面临着拆迁。政府对其部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裕安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9日组织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裕安区司法局、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裕安区平桥乡人民政府对其全部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盛廷潘金忠律师针对徐先生的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和徐先生手中掌握的相关视频等证据材料,决定针对徐先生房屋被强拆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于是一纸诉状将裕安区人民政府、裕安区司法局、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裕安区平桥乡人民政府、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共同告上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在庭审中,裕安区人民政府承认由其组织协调裕安区司法局、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裕安区平桥乡人民政府、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应认定被诉行政强制行为的责任主体为行为的组织实施者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最终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徐先生的案件中,关键点在于裕安区人民政府认为徐先生的房屋部分合法部分违法,对于违法部分如何处理和合法部分如何处理没有区分,都当做违法部分予以处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政。

对于认定为部分房屋违法的行政行为本身我们可以采取行政救济手段之外,对于如何实施强制执行的程序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催告等必经程序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行政相对人仍不主动履行或者提起行政救济的前提下,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实施强制执行。

本案中,徐先生已经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和裕安区人民政府没有向法院提供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的证据。

对于认定为部分房屋合法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知,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如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裕安区人民政府对合法部分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履行上述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规定可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裕安区人民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强制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在本案中,盛廷潘金忠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对徐先生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希望土地房屋被拆迁的被拆迁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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