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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拆迁案例:盛廷律师火眼金睛,“违法强拆”难逃制裁

2016-05-12 来源:

在征地拆迁的案件中,当地政府亦或是其他部门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实施强拆或者是偷拆已成为他们的惯用伎俩,对于此种行为,盛廷的征地拆迁律师已经有足够丰富的经验来应对并且找出相关政府部门的违法性问题。

基本案情

1960年刘女士在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长岗路自建两层楼房,一直用于居住和经营,并向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2007年2月14日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给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将刘女士的房屋列入了此拆迁许可证划定的范围,后由于在拆迁许可证允许的时间内未完成拆迁工作,在2013年3月14日再次颁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延期证》,对包括刘女士家的房屋的拆迁范围进行延期拆迁。

2013年8月3日,由广西旗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刘女士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被拆迁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由于评估及补偿结果较低,故与青秀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一直没有达成补偿协议。

在未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2013年10月14日上午,青秀区人民政府组织警察、拆迁办人员在内的大量人员及工程机械,将刘女士的房屋强制进行拆除。

面对自己的房屋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也并未获得任何补偿,心中的气愤和委屈油然而生,经过左思右想,面对自己今后和女儿的生活无法保障,以后种种因素的不确定性,自己不能只做任人宰割的羔羊,自己要争取合法权益的想法就更加坚定。

面对政府的强势无理,此次拆迁诸多的违法点,其咨询律师时将自己的情况详细说明,通过律师的详细解答,决定走上艰辛的维权之路。

律师代理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律师对其强拆做了一个简要的方案,抓住其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非法强拆刘女士的房屋,加之诉讼时效的问题,果断的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对其实施的非法强拆行为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充分证据,青秀区人民政府非法实施强拆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

第一,证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此次强拆行为的行政主体。

面对区政府在法庭上的强力狡辩,盛廷律师利用已有的证据:

1、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关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自行搬迁的通知》;

2、及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岗路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拆迁情况的说明》;

3、特别是2013年10月15日即刘女士的房屋被强拆第二天,《南宁日报》第一、二版关于《青秀区攻克征地拆迁“硬骨头”》的报道以及广西电网南宁供电局《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等证据,证明了其青秀区政府是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

第二,根据相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鉴于此次的房屋拆迁行为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应该继续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实施强制拆除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是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的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本案中,被告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刘女士没有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裁决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刘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性拆除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其实施的强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盛廷说法

在征地拆迁的案件中,当地政府亦或是其他部门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实施强拆或者是偷拆已成为他们的惯用伎俩,对于此种行为,盛廷的征地拆迁律师已经有足够丰富的经验来应对并且找出相关政府部门的违法性问题。

当然,律师丰富的实战经验也需要当时人的配合才能最终获得好的案件效果。例如,被拆迁人在遭遇强拆时,在不威胁到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时,要收集大量的现场强拆的视频及照片以及录音,并对其身份予以确认,以便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更加有理有据的辩论。

另外,维权也需要早些行动,因为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以及证据收集方面的问题,并且可以密切关注当地的报纸以及政府部门网站收集相关信息。以便获得更多有利的证据,使案件得到更好的效果,引导相关政府部门与被拆迁人谈判,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该案中涉及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应用,虽然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中已有明确规定,但有时亦存在相关政府混合运用法条达到自己目的的行为,当事人自己也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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