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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案例:征收与补偿,那些不可不说的事

2016-11-28 来源:

就盛廷律师代理的四千多起案件看来,其实大部分当事人并不是反对房屋征收,也不是故意抵抗阻扰建设活动,他们反对的往往是野蛮、暴力拆迁,或者是补偿不合理、安置不得当。房子被征收,没有足够的补偿款支撑之后的生活,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当事人定然是不敢随意搬出房屋,签下协议。家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的吴先生就遇上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2014年,埇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旧城改造需要,吴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面对极其不合理的补偿,吴先生即使有心支持政府建设工作,却也是下不了笔签协议。无奈之下,吴先生找到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杨强律师与赵传学律师代理了此案。两位律师在具体分析案件实情后,决定对埇桥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然而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埇桥区政府的行政行为,并于2014年10月29日向吴先生送达了该复议决定。

面对这样一份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盛廷律师决定提起诉讼。于是一纸起诉状递交到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然该法院认为:吴先生被征收的房屋位于宿州市委党校及周边区域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该范围内大部分被征收户已经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且该土地属国家所有,埇桥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属于履行法定职权。另外依据房屋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对吴先生的补偿是超过市场价……最终埇桥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虽然两次战役都没有胜利,吴先生与两位律师却没有气馁。他们坚定的认为法律终究是站在正义的一方。盛廷律师整装待发,决定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盛廷律师就本案提出了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意见,具体如下:

1、埇桥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2、埇桥区政府并未作出《关于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并公示,亦未作出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并公示。

3、根据已经查明可知,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3年9月1日与评估机构签订了评估委托合同,而埇桥区政府与2013年9月9日才做出征收决定。在未确定征收范围的情况下,征收部门无权委托评估机构。

4、评估机构并未作出分户评估报告公示,吴先生至今没有见到任何公示。

5、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埇桥区政府于2013年9月9日作出征收决定,而其提供的征收补偿费用账户的进账单的日期均系2013年9月27日之后,明显违法法律规定。

6、刚女士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埇桥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并未将刚女士列为被征收人,该补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7、评估机构的选择时间、机构的选定不合法,评估程序及内容不合法,分户评估报告没有公示、没有送达。

8、评估机构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及实地查勘。

9、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经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将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程序。埇桥区政府没有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性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

最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盛廷律师的代理意见,就此作出判决:撤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吴先生的案件从2014年提起行政复议到2016年10月25日的终审判决,历时两年,终于取得胜利。维权这条路走得并不容易,无论是我们的当事人还是律师。每一次战役,都要有足够的粮草、足够的利器,才能应对强硬的违法征收人。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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