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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公告 | 城镇户口女儿想继承农村房屋,村委会却不协助确权办证?广东中山市民找到盛廷律师
因村委会不给房屋确权,广东省中山市某镇的梁女士找到盛廷律师团队,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据了解,梁女士是城镇户口,但母亲户口一直在村里,并在村里有一块宅基地。1995年,为给母亲更好的居住环境,梁女士出资在这块宅基地上建了新房,与母亲共同生活居住。作为唯一的女儿,梁女士承担赡养母亲责任,在母亲去世后,给其送终并办理一切丧葬事宜。
2011年3月,梁女士致电村委会要求继承和办理房屋的相关产权证。2011年4月,村委会组织村民大会做了表决,超过2/3的村民同意梁女士继承房屋和宅基地。房屋所在的生产队也同意由梁女士继承祖宅及宅基地使用权,并盖了生产队的章。
然而,村委会却迟迟不配合梁女士办理房屋的所有权确权和房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证,这让梁女士犯难,决定寻求法律途径救济,为此找到盛廷律师团队,
盛廷律师在了解梁女士的情况后,结合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也有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梁女士作为直系亲缘关系人,虽是城市户口,但有权继承母亲留下的房屋并办理确权登记,村委会应当配合。
盛廷律师团队接受梁女士的委托,将根据其实际情况,起草专业法律文书,指导协助梁女士启动不动产权证申请,并针对后续情况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尽职尽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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