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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公告 | 山东招远农村改造,村委会想收回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

王先生在招远市某村有一处房屋,被用于经营冷库食物储存。2017年开始,村里开始改造,王先生的冷库被断水断电,导致无法正常经营,而村委会相关人员却未曾出面跟他协商补偿安置。

2022年11月,村委会未经评估就对王先生作出《土地使用权收回安置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中提供了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选择,但货币补偿标准较低。

王先生告诉盛廷律师:“我觉得不合理的是,决定书中不仅没有对冷库建造及机器等成本价予以补偿,也不给我们从2017年改造开始到现在的停产停业损失。

现在,村委会还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告村民书》,这样就可以收回王先生的土地,拆除他的房屋吗?

盛廷律师经过王先生描述,结合法律依据对其处境和案情进行了初步分析:《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两个途径。一是集体土地征收,需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基于某些特殊原因,比如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乡村撤销或迁移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得到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有严格法定程序。村民房屋并非村集体所有,而是村民重要的个人财产,涉及村民房屋的拆除时,应当考虑对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因拆除导致的损失、临时安置过渡费用。

面对不合理补偿安置和可能发生的强拆行为,王先生希望盛廷律师介入,为他们提供专业法律维权方案。盛廷律师接受王先生的委托,将尽职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的当事人面临类似的问题,也可以拨打电话010-60646818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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